陈志荣、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公安基础知识必考题辅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9 
【案件字号】(2019)粤行终8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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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刘德敏王彩妃李永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志荣;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当事人】陈志荣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当事人-个人】陈志荣 
【当事人-公司】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陈志荣 
【被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院观点】本案是行政复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广东省人社厅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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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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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行政复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广东省人社厅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粤府[2006]96号文附件3《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中“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第二项第(二)点规定:“特殊体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二)点第3小点规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入企业和机构改革后分流或流动到企业的,以本人离开机关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的机关工作年限,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本案中,陈志荣原为公务员,2001年2月从广东省司法厅辞去公职,2017年4月退休,根据上述规定,陈志荣属于参加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
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特殊体,其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基数以其本人离开机关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第一款关于“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国发[1993]79号《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改革的基本内容"第(一)项关于“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的规定,公务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因此,陈志荣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基数应该包括陈志荣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涉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中所核定的陈志荣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基数仅计算了陈志荣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遗漏计算陈志荣的工龄工资,属于认定主要事实不清,广东省人社厅据此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涉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并无不当。陈志荣主张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基数要以其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来确定,不符合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其起诉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理据不足,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陈志荣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责令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核定其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基数,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志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0:28:0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志荣在1987年6月,由广州市自行车工业公司调入广东省司法厅,1998年7月经广东省人事厅批准过渡为公务员,2001年2月因机构改革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分流辞去广东省司法厅公职,2017年4月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编号:20160315110089254816,以下简称涉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及相应的《养老待遇核定单》,其中核定陈志荣视同缴费月数合计为306个月,视同账户建账基数为478元,视同账户体类别为特殊体,养老待遇核定金额为2864.49元。    陈志荣认为此次对其核定的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基数478元与其在2001年领取的实发工资1550.32
元不符,造成养老待遇核定金额偏低,于2018年12月3日向广东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涉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广东省人社厅依法予以受理,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粤人社行复[2018]30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并在同年2月2日送达陈志荣。在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中,广东省人社厅经审查发现,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司法厅曾出具《证明》,记载陈志荣于2001年2月辞去公职时工资情况为:职务工资123元、级别工资175元、基础工资180元,合计478元。2019年1月24日,广东省司法厅政治部向广东省人社厅作出《关于陈志荣工资构成情况的函》,证明2001年2月陈志荣工资发放情况为:职务工资123元、级别工资175元、基础工资180元、工龄工资27元,基本工资合计505元。广东省人社厅认为,陈志荣于2001年2月因机构改革分流辞去公职,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特殊体,其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基数应照该文规定,以其离开机关前12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确定。陈志荣的基本工资构成应包含工龄工资,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作出涉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中所核定的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基数遗漏计算陈志荣工龄工资,属认定主要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广
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涉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陈志荣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广东省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重新确定陈志荣养老金工龄计算基数,本案诉讼费由广东省人社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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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广东省人社厅对陈志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具有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国发[1993]79号《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改革的基本内容"第(一)项规定,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粤府[2006]96号文附件3《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中“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第二项第(二)点规定:“特殊体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
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二)点第3小点规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入企业和机构改革后分流或流动到企业的,以本人离开机关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的机关工作年限,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本案中,陈志荣在2001年2月因机构改革分流从广东省司法厅辞职,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属于参加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特殊体,其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基数以本人离开机关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确定。公务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资金构成。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组成。广东省人社厅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涉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中视同缴费账户基数核定的基本工资数额,存在遗漏计算陈志荣工龄工资的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涉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予以支持。陈志荣主张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基数要以本人实际领取工资数额确定,明显不符合相关政策法律规定,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