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周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消防工程师考几门科目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公务员网报名【审结日期】2020.12.13 
【案件字号】(2020)桂14民终1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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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林文标韦权美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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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2022年国考专业对照表【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周成伟;汪南飞;广西远进混凝土有限公司;韦尚文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周成伟汪南飞广西远进混凝土有限公司韦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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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周成伟汪南飞韦尚文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广西远进混凝土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梁孙毅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黎玉露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黄巨新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方红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梁孙毅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黎玉露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黄巨新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方红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梁孙毅黎玉露黄巨新方红 
【代理律所】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广
西进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 
【被告】周成伟;汪南飞;广西远进混凝土有限公司;韦尚文 
【本院观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信息公开上未查到汪南飞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且汪南飞提交的证件本身二维码网页无法打开,内容也不齐全,但不能否定汪南飞提交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故对本院对人保崇左分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一、关于人保崇左分公司应否赔偿周成伟定残以后再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的问题。虽然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2019〕法鉴字第505号《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周成伟之残疾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并说  11  明据送检资料记载伤后到医院,已终结,但2019年3月25日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空港院区扶绥县中医医院入院记录: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出院记录注明:如不适,随诊。出院后,周成伟因伤情未见好转,遂到广西骨科医院,广西骨科医院入院和出院记录均诊断:左足碾压伤术后感染。由此可见,周成伟定残以后再到广西骨科医院与本案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关系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是由于左足碾压伤术后感染所致,故人保崇左分公司应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二、关于汪南飞是否具有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问题。一审诉讼中,汪南飞提交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交通管理局向汪南飞证号为:4521281971××××××××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二审诉讼中汪南飞提交该证件的原件进行
核对,且该证件在有效期内,因此,汪南飞提交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虽然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信息公开上未查到汪南飞具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且汪南飞提交的证件本身二维码网页无法打开,内容也不齐全,但这些事实并不否定汪南飞所持有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事实性,因此,汪南飞具有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人保崇左分公司主张汪南飞不具有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其不应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周成伟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  二审案件受理费392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2:14:1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周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4民终1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2680136760Q。
     负责人:罗杰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孙毅,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成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玉露,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被告:汪南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巨新,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被告:广西远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2
     法定代表人:黄珍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
     原审被告:韦尚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崇左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成伟、原审被告汪南飞、广西远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进公司)、韦尚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20)桂14
21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0年12月10日组织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进行询问。上诉人人保崇左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孙毅、被上诉人周成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玉露、原审被告汪南飞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巨新、原审被告远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韦尚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