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员工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员工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全体员工(包括代理合同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全行的考勤管理。
第四条 本行各部室应按考勤制度规定,每天如实在钉钉上进行考勤打卡,综合管理部在次月通过钉钉报表数据统计考勤情况。
第五条江苏教育考试院查询中心2021  本行各部室负责人应重视考勤工作,切实加强对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对组织纪律性强、出勤率高、完成工作好的员工给予适当的激励措施。对不遵守劳动纪律,出勤率低,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进行处罚。
第六条  员工无故旷工,按天全额扣发当日薪酬,累计3次(含)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予以违纪解除合同处理。
第七条  员工加班应严格控制,因员工个人原因未完成核定的工作量和指定任务,需要在下班期间加班的,不计入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各部室应提前将加班人员名单、时间、事由等报综合管理部(营业场需正常轮班的除外),填写加班申请单(附件2),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后在次月的工资中计发加班工资,如未提前上报审批,一律不计发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标准:
法定节假日加班=岗位工资/21.75×300%×实际加班天数
第八条  如在周末、非法定节假日或晚上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经审批后进行调休或计发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标准:
周末、非法定节假日加班=岗位工资/21.75×200%×实际加班天数
晚上加班=岗位工资/21.75/8×150%×实际加班小时数
鉴于现本行薪酬管理办法将基本工资合并在岗位工资内,综合取数,加班岗位工资基数为2580。
第九条  本行员工的考勤情况与个人薪酬相挂钩。
第三章  假期管理
第十条 本行员工需休假的(含各类假期),应按休假审批程序请假,获批准后方可休假,遇特殊情况可用电话等方式请假,严禁事后补假,否则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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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员工请假审批程序
(一)一般员工请假或休假的,需填写请休假审批表(附件1),3天以内(含)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综合管理部审核批准;3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综合管理部审核后,由分管行长审批。
(二)中层干部请假或休假的,填写请休假审批表,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报行长审批。
(三)员工各类请假及外出,均应遵守批准时间,按时回行上班,不得无故超假。如有特
殊原因不能按时回行的,应在假期满前办理续假审批手续。在外地员工可以电话或传真形式申请续假,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执行,回行后再予补办相应手续。
(四)凡有以下各类违反制度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请假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来行上班者;
2、请假期已满未办妥续假手续或续假未经批准的超假者;
3、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或调动工作后无充分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上班者;
4、冒用、涂改、伪造或出具虚假请明者;
5、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做私活、办私事者半天以上者。
第十二条  年休假管理
(一)年休假具体规定如下:
1、参加金融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参加金融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金融工作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工作年限统一以周年为单位。年休假不包括休息日、法定节日。
(二)员工在六月三十日前转正的,满足上述规定时间后于当年即可享受年休假期,六月三十日后转正的,满足规定时间后于次年方可享受年休假期。年休假应在当年休完,不能跨年度使用。各部室要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且未报销年休补贴者,年底经综合管理部核定后按双休日加班处理,计发加班工资。
(三)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或减半)享受年休假。
1、落聘或待岗半年以上者;
2、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含)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当年请事假累计10天(含)以上,20天以内的,当年年休假天数减半。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其病、事假等假期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下一年度年休假和年休假补贴不再享受(或减半享受)。
7、已按国家规定享受其他休假待遇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补贴,如当年已报销年休假补贴的,则从当年年终奖内扣回。如当年已按国家规定享受其他休假待遇和年休假的,则次年年休假或年休补贴任选一项享受。
(四)符合年休假条件的人员,在休假期内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病假管理
(一)员工因病需要休息,须持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断、病明报批。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连续3个月(含)以上病假的员工,病愈后需要恢复工作者,需经医生证明确实可以恢
复工作的方可复工。若复工后因工作劳累导致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若患病未完全康复,通过关系授意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而上班后又请病假,则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作连续计算。
(三)员工病假期间,考评奖、餐补按天全额扣罚,固定薪酬中基本工资、学历或职称及行龄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按下列标准扣罚:
1、病假在2个月(含)以内的,岗位工资按50%扣发,即扣发金额=(岗位工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数额)/21.75×50%×病假天数;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含)的,岗位工资按75%扣发,即扣发金额=(岗位工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数额)/21.75×75%×病假天数;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岗位工资停发。其他扣除本人应交的各项保险费后不到**县职工最低生活标准的,给予补足。
第十四条  事假
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以下规定扣发:
1、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含)以下的,每天扣发标准=岗位工资/21.75;
2、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其本人薪酬。
第十五条 婚假计算机一级报名报名入口
(一)员工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二)本行员工再婚的可享受婚假。
(三)员工凭结婚登记证明申请休假,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应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使用。
第十六条  丧假
本行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根据具体情况员工可请丧假1—3天料理丧事。去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另给予适当的路程假,车船费自理。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假
(一)产假。已婚女员工生育子女的,可享受国家法定产假。正常产假98天,在法定产假期满后,还可享受不超过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奖励假须与产假连续使用,奖励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法定产假与奖励假期间的薪资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1)已婚生育女员工在法定产假期间预发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数额,待社保核拨生育津贴后再按规定进行清算。
(2)已婚生育女员工在奖励假期间,只发放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数额、学历(职称)工资。
(二)护理假:已婚男员工为护理生育配偶的,可享受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护理假应连续使用,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三)女员工放置节育环,休假2天;男员工计生手术,休假2天。
(四)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计划生育方面的其他假期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其中符合计划生育正常分娩的、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女员工,产假期间的薪酬按《浙江省生育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六)生育保险费用。包括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用。其发放标准:生育期间女职工每月薪酬按生育前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待社保核拨生育津贴后按规定予以结清;生育医疗费用,按社保核发标准全额发放给个人。
第十八条  探亲假
(一)本行员工工作满一年或与配偶、父母不常住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从次年起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适用范围以本省为界线,跨省方可享受探亲假,省内探亲不享受探亲假。
1、员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一年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一年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员工配偶的户口在**但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二)员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标准及往返路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伤假
第十九条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员工因工负伤休息,应办理工伤假,工伤假审批参照病事假流程。
第二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且自己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下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员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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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五章  附  则开平人才网
第二十三条 各部室组织集体活动的,必须将活动方案报行领导审批,事先不报告、不审批,要追究组织者相关责任,由此造成的后果一律由组织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