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伟、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网【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免费输入分数查大学【审结日期】2020.06.16 
【案件字号】(2020)鲁04行终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中海徐宝芬张昌民 
【审理法官】孙中海徐宝芬张昌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倪伟;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倪伟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倪伟 
【当事人-公司】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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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倪伟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根据《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同时,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权责关键词】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行政指导证明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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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同时,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养老保险方案包括征地的详细信息、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数额、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信息及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养老保险方案应当由被征地村(居)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的,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保障对象的名单由村(居)民委员会据所涉承包户实际统计并提供。本案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所在村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已经制定完毕,并经各方签字且经公告无异议,原审据此驳回其要求税郭镇政府上报名单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倪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0:16:4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倪伟系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王庄村村民,其多次要求税郭镇政府上报王庄村枣木高速东延工程项目名单。2019年6月13日通过EMS向税郭镇政府徐敏副镇长邮寄申请书,申请将王庄村枣木高速东延工程项目名单上报到枣庄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居民养老保险科。倪伟就上述行政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障对象的名单由村(居)民委员会据所涉承包户实际统计并提供";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
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养老保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征地的详细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数额、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信息及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第十三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应当由被征地村(居)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养老保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的,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保障对象名单的统计及提供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属于村民自治。保障对象名单属于养老保险方案的一部分。被告在该村征地村民养老保险方案制定过程中的相关行为属行政指导行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应当由所在村村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方能由税郭镇政府负责上报。倪伟提供证据不能证实其所在村的征地村民养老保险方案已经制定完毕并经各方签字、公告无异议的事实。故倪伟要求税郭镇政府上报王庄村枣木高速东延工程项目名单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倪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倪伟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倪伟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审理程序违法。
一审时被上诉人仅有律师出庭,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且上诉人当庭提出审理程序违法,法院未休庭。2.有新的理由证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成立。2019年11月15日前后,区人社局给镇人社所下文要求上报名单,村委会正在积极做该项工作,预计半个月左右把名单上报镇人社所。3.一审判决前后矛盾。一审判决认可上报失地人员名单是税郭镇政府的工作职责,却认为“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实其所在村的征地村民养老保险方案已经制定完毕并经各方签字、公告无异议的事实。"原告是一百姓,无能力提供上述方案,应由法院向镇政府调取。4.所谓失地养老保险方案,每一项工作没有镇政府的参与并指导,都不可能完成,更不可能有所谓的方案。因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单是要求镇政府上报名单,镇政府的参与并指导村委会形成方案,是履行上报名单法定工作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023普通话成绩查询倪伟、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查询入口行政判决书
(2020)鲁04行终4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倪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4020042487326。
     法定代表人徐敏,镇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倪伟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税郭镇政府)不履行上报名单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2行初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倪伟系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王庄村村民,其多次要求税郭镇政府上报王庄村枣木高速东延工程项目名单。2019年6月13日通过EMS向税郭镇政府徐敏副镇长邮寄申请书,申请将王庄村枣木高速东延工程项目名单上报到枣庄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居民养老保险科。倪伟就上述行政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