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夫玉、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公安部领导最新排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5 
【案件字号】(2021)鲁04行终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宝芬孙中海张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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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夫玉;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守法 
陕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事人】王夫玉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守法 
【当事人-个人】王夫玉王守法 
乡镇公务员【当事人-公司】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舒娜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舒娜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舒娜 
【代理律所】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夫玉;王守法 
【被告】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权责关键词】合法户籍所在地第三人举证责任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王夫玉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载明其曾用名为王守法。其提交的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载明,2007年4月30日,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年月为1990年12月至1996年12月,合计金额3463.60元;操作员胡永果。被上诉人滕州市人社局提交的王守法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据载明“填写人胡永果”。被上诉人滕州市人社局认可胡永果系其工作人员,当时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贵阳事业单位招聘2021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
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诉人王夫玉以王守法的身份信息进入刘村煤矿工作。虽然上诉人王夫玉于2007年4月30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从被上诉人滕州市人社局提供的山东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载明的参保缴费信息看,无上诉人王夫玉的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信息。因此,根据被上诉人滕州市人社局有关办理退休手续的程序规定,上诉人王夫玉要求被上诉人滕州市人社局履行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夫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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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3 22:31:19 
王夫玉、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鲁04行终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夫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滕州市学院路10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481004241303A。
     法定代表人宋捷,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峰,该局社会劳动保险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舒娜,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守法。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夫玉因与被上诉人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滕州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王守法退休行政审批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行
初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夫玉与原审第三人王守法均为枣庄市山亭区店子镇姚营村村民,王夫玉的户籍于2019年11月6日迁到滕州市。王夫玉持有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姓名王守法,曾用名王夫玉,出生年月1951.11,参加工作时间1990年,工作单位滕州市煤矿,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的照片为王夫玉本人。王夫玉持有的招用人员登记表上记载的招用人员信息中,姓名为王守法,出生年月为1951年11月6日,身份证号码,其他个人信息为王夫玉本人的信息。王夫玉持有的招用人员花名册、企业职工年功工资表姓名为王守法,出生年月为1951年11月。王夫玉提交的《滕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记载:填报单位滕州市煤矿,姓名王守法,出生年月1951年11月,原工作单位滕州市煤矿,参加工作时间90.12,身份证号码,居住地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店子镇姚营村73号,该表中的填写的其他信息为王夫玉本人的相关信息,填表时间为2011年10月6日。
     另查明,山东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有王守法()的参保缴费信息,无王夫玉的()参保
缴费信息。山东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据显示:2007年5月8日确认王守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收缴年月为1990年12月--1996年12月,金额合计3463.60元。但王夫玉持有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收据显示缴费单位是王夫玉。原审第三人王守法称,其一直在家务农,没有在滕州市煤矿工作过。其还称,王夫玉使用过其身份证和户口本。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会根据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填写职工登记表并建立职工档案。王夫玉称,滕州市人社局将其职工档案中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填写错误,无事实根据。且王夫玉所述的办理招工手续的过程与常理不符。《滕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是用人单位在为职工申报退休时,向滕州市人社局提交的材料。王夫玉要求滕州市人社局将《滕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及职工档案中的“王守法”变更为“王夫玉”,但王夫玉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上表格是由滕州市人社局填写,该局没有更改的职责。社保信息系统中的参保人员身份信息是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时申报的职工身份信息进行确定录入。山东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存在的王守法的参保缴费信息与王夫玉所提交的职工档案中的身份信息是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因王夫玉本人名下没有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信息,现其要求滕州市人社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于法无据。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王夫玉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王夫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夫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