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发英、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灵璧教育网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给付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3 
【案件字号】(2021)鲁04行终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宝芬孙中海张昌民 
【审理法官】徐宝芬孙中海张昌民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吕发英;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当事人】吕发英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吕发英 
【当事人-公司】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市研究生考试信息采集吕发英;枣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被告】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出。本案中,2004年5月,被上诉人根据枣庄市电石厂破产清算组报送的上诉人的职工档案,依据相关规定核定上诉人退休。上诉人于2020年11月30日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8 23: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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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吕发英退休前是枣庄市电石厂职工。2004年5月,枣庄市电石厂破产清算组向枣庄市人社局报送吕发英的职工档案办理退休手续,枣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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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该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法律设定起诉期限制度的精神,在于充分保障并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法秩序的稳定.本案中,原告于2004年5月退休,时隔16年后,其于2020年11月30日对被告于2004年5月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显然超过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且原告未向法庭提交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耽误起诉期重庆考试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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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吕发英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04年5月,上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枣庄市电石厂以工人身份申报退休,上诉人知道后就一直向有关部门信访投诉。上诉人从事医务工作36年来,享受干部待遇,档案是干部身份,应当依法按干部退休年龄及退休待遇给上诉人办理退休,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按工人身份办理退休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应当依法纠正,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吕发英、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鲁04行终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发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民生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400004236352E。
     法定代表人褚志高,局长。
     原审第三人枣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枣庄市光明大道26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部,主任。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发英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枣庄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枣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枣庄市经信委)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3行初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吕发英退休前是枣庄市电石厂职工。2004年5月,
今年考研的国家分数线是多少2022枣庄市电石厂破产清算组向枣庄市人社局报送吕发英的职工档案办理退休手续,枣庄市人社局依据相关规定核定吕发英退休。此后,吕发英开始领取养老金。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该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法律设定起诉期限制度的精神,在于充分保障并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法秩序的稳定.本案中,原告于2004年5月退休,时隔16年后,其于2020年11月30日对被告于2004年5月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显然超过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长起诉期
限,且原告未向法庭提交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耽误起诉期限情形存在的相关证据。综上,吕发英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吕发英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