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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务员进入面试名单>12333个人信息查询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331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二级建造师真题【公布日期】2019.07.22
【文 号】医保函﹝201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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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19.07.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2022年中考分数怎么查【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331号建议的答复
吴桂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医疗保障立法进程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支撑体系,而医疗保障的改革发展必须以医疗保障法制建设为支撑。我们完全赞同您提出的加快医疗保障立法进程的建议,这不仅是国家医保局的重要立法任务,也是维护人民健康的重要使命。
  一、关于构建医疗保障法律规范体系
  医疗保障领域由于过去体制制度分割等原因,医保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确实如您所说,构建系统、完备、科学的医疗保障法律规范体系,是当前我们医疗保障领域一项重要工作。我局自2018年5月份组建以来,即开展了此方面工作:一是加强调研。多次组织召开“医疗保障法律体系建设”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地方部门等对我国医疗保障领域法治建设的意
见建议。在厘清问题、准方向的基础上,强化政策储备,推动形成行业和社会共识,为下一步法治建设打好基础,提供支撑。二是积极作为,主动谋划。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以构建医疗保障法律体系为目标,科学论证编制了《国家医疗保障局立法规划(2018-2022年)》,为未来医保法治建设作出了系统规划安排。三是在具体立法目标和路径选择上,注重“远近结合”,既考虑当前急需,又着眼长远规划。目前我们正在加快推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进程,同时,其他医疗保障领域各项立法准备工作也在加紧开展,如举行医疗保障法的立法座谈会等立法论证工作,努力构建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组成的医疗保障法律规范体系。
  二、关于立法兼顾医保各方体需求
  您提出的“在制定医疗保障法律时,应立足于医保立法改革的基础上,全方位兼顾医保各方体需求。”我们高度赞同。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始终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精神,深入推进医保领域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维护众利益。如在论证完善我局立法项目时,我们就多次召开行业协会、医药机构、专家学者以及经办机构等各相关方参与的立法
计划论证座谈会,在广泛听取各方代表意见建议基础上,科学编制了医保领域五年立法工作计划,包括人民众和各方期待的基本医疗保障法、医保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药品采购、药品价格以及关于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等十余项立法修法工作。
  下一步,我们坚持以保障众期待的医保权利和健康权利为重要工作内容,继续广开渠道,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预期,积极调研,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增强医保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形成医保法治建设最大公约数。
  三、关于突出医疗保障监督管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但目前我国医保基金监管主要依据《社会保险法》,尚未在国家层面建立独立、完整、可操作性强的医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地方也普遍感觉对医保违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处理、处罚等面临法律授权不够、职权不清、规范不明等问题。为加强医疗保障法治建设,规范医保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2018年9月,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欺保专项行动,同时加紧推进此方面的立
法工作,目前已形成《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已报国务院。在《条例》中,一是对经办机构、医药招标采购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企业、参保人员等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不同情形作出了规范。二是明确了医保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职责、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企业、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参保人等主体义务。三是针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设置了相应的处罚处理措施。四是在《条例》中明确了医保执法主体,即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夯实工作力量,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合法使用,安全可控。
  下一步,我们会积极配合司法部,尽快促进《条例》的出台,回应社会各界对打击欺保的强烈期盼,夯实执法力量,推动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四、关于其他医疗保障机制或措施的界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目前医疗保障各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加快整合,全民医保基本实现,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继续深化,其他如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等其他医疗制度也在逐步完善。您提出的关于参保众期望通过医保立法承认并确保其医保权利和健康权利的建议,我们考虑在医疗保障法中予以明
确。在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制度预期目标、模式选择以及对涉及特殊体的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机制的界定方面,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目前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已有基本定位,对保障人和范围等均有明确规定,我们会在接下来制定医疗保障法时进一步明确,并逐步完善。
  五、关于“互联网+医疗”的法律规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进“互联网+医疗”,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李克强总理强调,发展“互联网+医疗”,让众在家门口能享受优质医疗服务。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确定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措施,强调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缓解看病就医难题,提升人民健康水平。
  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完善“互联网+医疗”有关扶持政策。比如,为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发挥积极作用,我们在广泛调研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
将明确相关医疗服务线上收费项目和价格政策,并积极适应“互联网+”新业态发展,提升医疗服务价格监测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引导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探索在新技术条件下建立开放多元的医疗服务价格新机制。
  下一步我们会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着力解决医疗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障的立法工作,努力开创医保法治建设新局面。
  感谢您对国家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