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新闻摘抄2022最新20篇
【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1 
【案件字号】(2020)黔06行终96号  驾校一点通科目一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晋刘贵波陈继霞 
【审理法官】王晋刘贵波陈继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平 
【当事人】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平 
【当事人-个人】黄平 
【当事人-公司】湖南公务员报名时间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李文军贵州邦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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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李文军 
【代理律所】贵州邦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告】黄平 
【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的规定,上诉人铜仁市人社局具有作出是否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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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    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的规定,上诉人铜仁市人社局具有作出是否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龙再嘉2019年7月20日在学校监考时,突发疾病,感觉身体不适,下班后由同事送回家。到7月22日因病情严重,送医院后不治身亡,从突发疾病到死亡没有超过48小时,有证人证言,事实清楚。龙再嘉正值壮年,平常骑自行车上、下班,身体状况一直很好,以为是一般的感冒,且要处理监考过后的后续事情,故有正当理由未及时到医院救治。龙再嘉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上诉人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过调查,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后,认为龙再嘉突发疾病死亡,不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但其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已经认可龙再嘉在2019年7月20日下午进行监考时,突发疾病,身体出现不适,不能自行回家的事实;诉讼中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龙再嘉突发疾病的具体时间不是2019年7月20日,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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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铜仁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4:00:3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龙再嘉身前系石阡县中职校教师,任该校成人教育处主任。2019年7月20日下午,龙再嘉在石阡县中职校参加中国医科大学成教期末考试监考,在监考过程中感到身体不适便到办公室休息。下午5点左右考试结束后,龙再嘉搭乘同事祝光兰的车回家。2019年7月22日早上7时左右,因病情加重,龙再嘉到石阡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同日上午9点,龙再嘉转往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在该院办理住院手续时,龙再嘉不治身亡。2019年8月1日,石阡县中职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铜仁市人社局)受理后,根据提交的材料,经调查、取证、核实后,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铜工认字〔2019〕24000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用人单位为石阡县中等职业学校,职工姓名龙再嘉,职业为教师。被告铜仁市人社局认为龙再嘉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不属于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范围,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原告黄平与龙再嘉系夫妻关系,不服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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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铜仁市人社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主体资格,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属于其职权范围。2019年7月20日下午,龙再嘉在监考过程中感到身体不适;2019年7月22日下午13点左右,龙再嘉被送达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后不治身亡。根据石阡县人民医院的情况说明,龙再嘉发病的初始时间为2019年7月20日,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与死亡之间有直接联系,具有连续性。虽然龙再嘉在2019年7月20日突发疾病后并未马上送医,但由于个人身体素质、疾病表现、重视程度等因素,要求职工一旦生病直接送医院救治不符合实际情况,龙再嘉的两位同事也证实了龙再嘉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龙再嘉经抢救无效死亡,从发病到死亡未超过48小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龙再嘉的死亡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故被告铜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8
月30日作出的铜工认字〔2019〕24000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二、责令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龙再嘉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铜仁市人社局上诉称:1、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 
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黔06行终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铜仁市碧江区西外环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冉敏,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陈涛,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兰应祥,铜仁市人社局法规科工作人员,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平。
     委托代理人李文军,贵州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一审第三人石阡县中等职业学校,,地址石阡县汤山镇荆坪村
     法定代表人张剑锋,该校校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4行初1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9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庭负责人陈涛、委托代理人兰应祥,被上诉人黄平及委托代理人李文军,一审第三人石阡县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石阡县中职校)法定代表人张剑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龙再嘉身前系石阡县中职校教师,任该校成人教育处主任。2019年7月20日下午,龙再嘉在石阡县中职校参加中国医科大学成教期末考试监考,在监考过程中感到身体不适便到办公室休息。下午5点左右考试结束后,龙再嘉搭乘同事祝光兰的车回家。2019年7月22日早上7时左右,因病情加重,龙再嘉到石阡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同日上午9点,龙再嘉转往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在该院办理住院手续时,龙再嘉不治身亡。2019年8月1日,石阡县中职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铜仁市人社局)受理后,根据提交的材料,经调查、取证、核实后,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铜工认字〔2019〕24000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用人单位为石阡县中等职业学校,职工姓名龙再嘉,职业为教师。被告铜仁市人社局认为龙再嘉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不属于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范围,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原告黄平与龙再嘉系夫妻关系,不服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