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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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3.05.14
公务员体检要注意什么【字 号】苏人社发[2013]167号
【施行日期】2013.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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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3〕16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加强工伤保险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伤保险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法院、法制办、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伤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伤保险工作进展情况,统一工伤认定政策把握尺度,研讨交流工伤认定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例,协调解决在制度运行和工伤认定鉴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加强对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对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事故案情事实不清或存在疑点的,应实地调查采集、核实证据;对医疗诊断证明描述的伤情部位不完整或
不清晰的,应要求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提供医疗机构出具入出院记录、手术情况等完整明确的伤情部位诊断证明;对申报材料难以确定职工伤残是否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按照《关于工伤认定中职工伤残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问题的处理意见》要求,确认因果关系后,依法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三、规范《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情部位的表述。《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的伤情部位应准确、详细、全面反映工伤职工各部位具体伤残情况。对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的,要把伤情部位逐项填写清楚,不得以人体大的器官或系统如手外伤、头部受伤等笼统表述伤情部位。对诊断不明确的,应要求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补充明确诊断的资料,不得用疑似诊断表述伤情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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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全面准确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下达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的伤情部位存在错误或遗漏的、或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审查发现原《工伤认定决定书》有误的、或工伤职工伤残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后,需要对《工伤认定决定书》进一步补充的,作出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及时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五、严格按照职能依法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委托可协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收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通知劳动能力鉴定安排信息、协调劳动能力鉴定地点、维持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秩序等事宜,但不得从事整理劳动能力鉴定资料、抽取及通知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体检及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评审会、制发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保存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等行为,否则产生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将视作程序违规而无效。
  六、加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队伍建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任务,按照《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完善医疗卫生专家库,特别要注重加强眼科、耳鼻喉科、心胸外科、脑科、职业病内科等门类专家队伍建设,切实做到科门齐全且各科门专家人数不少于3名。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实行聘任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每年至少对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培训一次。对违反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故意人情鉴定、一年发生2次错误鉴定及发生其他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专家,应予以解聘。
  七、依规审核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时,应先依照规定仔细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在验证鉴定双方详细有效的后予以受理。对申请人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伤情部位与《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的伤情部位不一致的,应要求其更正;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补正有关材料;对申请人超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的伤情部位的伤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提出的具体伤情部位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未载明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对超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的伤情部位的伤情按规定进行是否工伤的认定,明确为工伤性质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八、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安排。劳动能力鉴定要按照专科、专家组面查、专家组评审提出定级建议的要求,科学组织实施。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应小批量多批次进行,骨科每次每组专家所鉴定的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半天,脑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其他科目,每次每组专家所鉴定的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半天。要采取措施防止出现疲劳鉴定、马虎检查、记录错漏等现象发生。劳动能力鉴定应对《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的各个伤情部位分别进行鉴定,注重客观医学检查,利用影音设备和文字描述相结合,详细准确记录各个伤情部位的残情现状。
  九、严肃劳动能力鉴定纪律。参与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佩带工作标志牌,将手机等通信设备关闭或置于静音/震动,不得在鉴定当事双方面前接听电话、讨论案情。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应对照《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的具体伤情部位进行鉴定,不得对工伤职工伤情的情况发表个人观点,不得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前预测或评估伤情级别。不得对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表达有可能误导/暗示伤残等级级别的意见。对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提交的与《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的伤情不一致的伤残情况,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不予鉴定。不可做出应承鉴定或其他可能引起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误解的行为。
  十、强化专家组集中评审环节。认真学习《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应用指南》,正确理解和使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标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建议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讨论形成意见,特殊案例或疑难案例需经劳动能力鉴定评审会评审通过。对于没有明确条款可以定级对照的,必须在客观检查、证据明确、资料充足、依据充分的情况下,经专家组集体讨论后提出定级建议。提出定级建议的专家组专家应分别签字负责。未经专家组讨论的,应视作程序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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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妥善处理退回劳动能力鉴定案件。对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退回的劳动能力鉴定案例,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复核鉴定。复核鉴定要重新抽取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成专家组,认真听取鉴定双方意见,组织体检,评审定级。严禁仅对退回案件的材料进行原材料书面复审。对重新复核鉴定仍然存在严重争议的,要充分调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各方面有效要素,妥善化解矛盾。各市办理退回案件时,不再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复核鉴定结论作出后,要及时抄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十二、汉语国际教师资格证促进未参保用人单位依法参保。认真落实《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时未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发生工伤之日工伤职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的,应要求其补正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后,再予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针对未参保情形及时填写或联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填写《提请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函》,送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十三、加大劳动能力鉴定信访接访力度。本着“弄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的原则,认真负责的做好信访工作。对来电、来人反映问题的,应安排经验丰富、业务
熟悉、沟通能力强的同志进行接访。接访人员在核对个人信息后,要耐心倾听其反映的问题,认真解释,并做好记录及后续工作。对来信反映问题的,要及时了解情况,做好解释疏导工作。矛盾较大的工伤认定鉴定案件,应加强对工伤认定鉴定双方的沟通,引导其正确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化解对立情绪。对来省进京上访的工伤案件,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采取措施,稳控态势,联合相关部门尽快化解问题。
  十四、关于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一是申请人在劳动能力鉴定时提交医疗机构作出的“疑似骨折”的读片报告或医疗诊断为骨折依据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告知申请人,需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骨折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二是骨折内固定术应提供对应的术后内固定在位的X片,或提交手术记录和手术费用清单。三是对伤情仍在变化且处在期或康复期的工伤职工,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不予受理,对已经受理的应该中止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待伤情稳定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