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招聘信息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0 
【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17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齐鸣季芳陆轶 
【审理法官】齐鸣季芳陆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静;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公务员辞职了再考政审会过吗【当事人】王静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当事人-个人】王静 
【当事人-公司】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代理律师/律所】沈鹏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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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静 
【被告】2022年成都市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本院观点】《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2022年青岛公务员考试时间【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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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原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险[2007]24号文第十二条第一项中规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本案中,上诉人王静于1990年参加工作,被招录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系工人身份。2012年5月9日,王静被江苏邮储银行射阳县支行聘任为会计核算部副经理(主持工作)。2017年1月26日,王静被江苏邮储银行射阳县支行聘任为市场拓展二部经理。虽江苏邮储银行未按照苏劳社险[2003]8号文的规定确定、公布以及向省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名录,因王静与江苏邮储银行对830号文系江苏邮储银行就岗位职级问题制定的管理实施办法不持异议,故依据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王静所在的上述两工作岗位均不属于管理岗位;依据830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王静2017年1月被聘任的市场拓展二部经理岗位虽可以认定为专业类岗位,但其在45周岁前和45周岁后所在工作岗位亦不属于830号文中所明确的技术岗位。据此,省人社厅审批同意王静年满50周岁退休符合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王静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王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0:23:1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王静出生于1970年5月12日,于1990年参加工作,被原江苏省射阳县劳动局招收录取为射阳县邮电局全民合同制工人。1999年7月1日,盐城邮政局与王静签订劳动合同书,其中载明的工作内容为“生产”岗位从事“现金会计”工作。2008年,因江苏省邮政公司组建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进行人员划分,王静进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邮储银行)射阳县支行工作,后双方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5月9日,王静被江苏邮储银行射阳县支行聘任为会计核算部副经理(主持工作)。2017年1月26日,王静被江苏邮储银行射阳县支行聘任为市场拓展二部经理。根据王静的《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身份一栏为“工人”,合同确定岗位一栏为“非管理”,法定退休年龄一栏为“50周岁”。王静于2019年9月17日在其本人意见一栏处签字,江苏邮储银行射阳县支行于2019年10月12日在单位意见一栏处盖章确认,省人社厅于2019年12月22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一栏处盖章确认。王静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省人社厅作出的批准其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确认其年满55周岁退休。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9年11月8日,江苏邮储银行就王静工作岗位性质问题,向省人社厅出具《关于王静同志工作岗位性质的函》,主要内容为:一、王静在45岁之前和之后任职岗位
均不属于本分行管理类岗位。按照苏邮银发[2012]8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岗位职级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830号文)第三章岗位类别第十条的规定,王静未达到县支行行长、副行长职务,不能界定为管理类岗位。二、王静45岁之后任职的岗位属于本分行专业类岗位,属于其中的“县支行内设部门经理和二级支行行长”类别。按照125号文,王静所在市场拓展二部的职能类型属于营销,不属于技术。三、本分行的“专业类岗位”不界定为退休行政审批范畴的“技术岗位”。本分行的技术岗位,限于830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信息技术序列”。    根据江苏邮储银行xxx1年8月14日印发的830号文,其中第十条规定:“管理类岗位是指具有一定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且有直接下属的工作岗位。县支行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行长、副行长。”第十一条规定:“专业类岗位。专业类岗位是指负责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岗位,主要包括职能管理、经营管理、业务管理、工程技术、营销管理、财务会计、人力资源、审计、风险控制等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性的岗位,以及县支行内设部门经理和二级支行行长等。”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的规定,银行系统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王静系江苏邮储银行的职工,省人社厅对于王静的退休事项
具有进行审批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王静对省人社厅具有退休审批职权以及批准王静退休程序的合法性均未提出异议,原审法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省人社厅批准同意王静满50周岁退休是否合法,也即王静是否符合55周岁退休的岗位要求。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及苏劳社险[2007]24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苏劳社险[2007]24号文)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年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例外的是女职工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等特定人员55周岁退休。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等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性质确定。根据苏劳社险[2003]8号《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
下简称苏劳社险[2003]8号文)第二条规定:“各企业应依照国家和省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本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名录,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各企业确定的管理技术岗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按附表(三)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本行业或企业管理技术岗位的名录,以及该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申报名录和资料作为各企业工人身份女职工办理退休的依据之一。”由于不同企业在招录职工时,职位的名称、岗位的定性、员工级别等内容均存在差异,对职工岗位性质的认定要结合企业内部岗位分类管理文件和职工档案等综合认定,且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管理权范畴。    具体到本案中,王静于1990年参加工作时系工人身份,而非干部身份,不能认定为女干部。王静于2012年5月9日被江苏邮储银行射阳县支行聘任为会计核算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于2017年1月26日被聘任为市场拓展二部经理。关于上述岗位是否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原审法院认为,第一,江苏邮储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并未按照苏劳社险[2003]8号文的规定确定、公布以及向省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名录。第二,从江苏邮储银行的企业内部岗位分类文件来看,王静与江苏邮储银行对830号文系江苏邮储银行就岗位职级问题制定的管理实施办法不持异议。根据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县支行的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行长、副行长。王静在被批准退休前所担任岗位虽具有一定管理职能,但并不符合上述岗位
要求,不能认定为管理岗位。第三,王静在45周岁后担任市场拓展二部经理,属于“县支行内设部门经理”,根据830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可以认定为专业类岗位。但从该规定对专业类岗位的表述和人员范围来看,专业类岗位与技术岗位不能作为等同概念。江苏邮储银行对企业内部岗位设定具有用工自主管理权,对此亦不予认可,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同时,即使王静在45周岁后所担任专业性岗位可以认定为技术岗位,亦仍然不符合女职工55周岁退休条件中对职工45周岁前所在岗位的岗位性质要求。因此,在王静已年满50周岁的情况下,省人社厅批准同意王静退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综上,王静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静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