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林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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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批准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3 
【案件字号】(2019)苏行终12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齐鸣季芳陆轶 
【审理法官】齐鸣季芳陆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小林;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当事人】王小林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小林 
【当事人-公司】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小林 
【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
的,在当地施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施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在当地施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施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根据上
述规定,临时工的工作时间是否能够连续计算工龄,取决于临时工身份是否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诉人王小林虽自称1980年进入吴江县邮电局工作成为临时工,1983年成为合同制工人,但并无证据证明其身份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故上诉人主张其工龄应从1980年开始计算,缺乏事实根据。因上诉人1985年工作中受伤,原吴江县邮电局出于对上诉人身体实际情况的照顾,经原吴江县劳动局和苏州市劳动局同意,与上诉人达成协议,由该局安排上诉人继续作农临工。1992年7月,原吴江县劳动局作出《关于同意录用二十一名合同制工人的批复》(吴劳(92)字第117号文),上诉人据此被录用为集体性质的合同工。且上诉人的履历表、工资调整变动审批表亦载明上诉人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86年8月。故被上诉人省人社厅根据上述证据,将上诉人1986年8月至1992年7月作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综合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86年9月并批准其退休,原审法院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其职工履历表不具有真实性,该履历表中的内容不是上诉人所写,系伪造的证据,原审法院错误采信了不具备证明效力的证据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    上诉人关于其退休证上记载其退休前工作单位为苏州宝纯农村电话服务有限公司错误的问题,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更正,不影响本案省人社厅对上诉人退休审批行为的合法性认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上诉人王小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小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5:37:58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王小林。2015年底,中国电信吴江分公司将王小林档案送至省人社厅预审退休,并提交一份《关于王小林退休审批表上本人未签字的说明》,载明:王小林本人对参加工作时间存在异议,不肯在退休审批表上签字,也不肯提供本人不愿在审批上签字的说明。由于9月底前需将档案预审材料上报,经逐级请示市、省公司,要求将王小林人事档案、王小林本人提供的可以证明其工作时间的材料和王小林未签字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交至省人社厅,由省社保核定其工作时间。2016年1月11日,省人社厅作出审退(2016)第C1689号《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认定王小林参加工作时间是1986年9月,退休时间是2016年11月,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2016年11月4日,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对王小林作出《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核定王小林视同缴费年限6年4个月,实际缴费年限23年11个月,退休养老金总额3156.50元。随后,王小林单位通知其领取退休证、办理企业年金领取手续。2017年1月18日,王小林向省人社厅邮寄申诉书,载明:“本人要求工龄从1985年起算。从本人发的退休工资看,本人之前的工龄并未计算进去,审批时我并未签字认可",要求省人社厅重新审核其的工龄。  国考笔试合格分数线是多少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关于王小林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问题,当时生效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省人社厅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本案被诉《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即王小林的退休审批决定,省社保中心于2016年11月作出王小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王小林自当月开始领取其退休费。结合王小林邮寄省人社厅的申诉书内容,可以推定王小林自2016年11月领取退休费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省人社厅作出退休审批决定,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是1986年9月。且王小林曾于2017年1月向省人社厅提出书面申诉,要求省人社厅重新审核其工龄。
青岛招聘信息58同城网王小林于2018年12月1日提起本案诉讼。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及从保护当事人诉权角度出发,应综合认定王小林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为了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调剂力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国务院决定,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分)、水利部、民航总局、煤炭局(原煤炭部)、有金属局(原中国有金属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原电力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部分)、银行系统(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保集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法〔1999〕1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本案中,王小林退休前的工作单位中国电信吴江分公司系邮电系统企业,其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原行业统筹范围,依据上述规定,被人社厅具有作出王小林退休审批的法定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
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答复称,对于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本案中,王小林的档案材料显示,王小林与原吴江县邮电局于1986年8月18日签订协议,安排王小林在原吴江县邮电局做农临工。1992年7月,吴江市劳动局正式发文,招收王小林为集体性质合同制工人。且王小林履历表及工资调整变动审批表均载明王小林参加工作时间是1986年8月。省人社厅依据上述材料,将王小林1986年8月至1992年7月所作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计算为王小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综合认定王小林参加工作时间为1986年9月,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王小林主张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为1980年却并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综上,省人社厅作出的认定王小林参加工作时间是1986年9月的退休审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王小林请求判决撤销省人社厅作出的关于王小林的退休审批决定并重新作出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小林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小林上诉称:上诉人于1980年进入原吴江邮电局从事计日临时工工作,1983年成为合同制工人。上诉人因1985年工作受伤,原吴江县邮电局为此于1986年与其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其继续在该单位做临时工。据此,上诉人的工龄应从1980年开始计算,原审法院未按照合法有效的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被上诉人提交的职工履历表不具有真实性,该履历表中的内容不是上诉人所写,系伪造的证据,原审法院错误采信了不具备证明效力的证据;上诉人退休前工作单位是中国电信吴江分公司,其退休证上所写为苏州宝纯农村电话服务有限公司,审批存在明显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小林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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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行终12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戴元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陈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猛,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某某
     负责人沈跃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小林因诉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退休
行政审批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行初6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王小林。2015年底,中国电信吴江分公司将王小林档案送至省人社厅预审退休,并提交一份《关于王小林退休审批表上本人未签字的说明》,载明:王小林本人对参加工作时间存在异议,不肯在退休审批表上签字,也不肯提供本人不愿在审批上签字的说明。由于9月底前需将档案预审材料上报,经逐级请示市、省公司,要求将王小林人事档案、王小林本人提供的可以证明其工作时间的材料和王小林未签字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交至省人社厅,由省社保核定其工作时间。2016年1月11日,省人社厅作出审退(2016)第C1689号《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认定王小林参加工作时间是1986年9月,退休时间是2016年11月,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2016年11月4日,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对王小林作出《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核定王小林视同缴费年限6年4个月,实际缴费年限23年11个月,退休养老金总额3156.50元。随后,王小林单位通知其领取退休证、办理企业年金领取手续。2017年1月18日,王小林向省人社厅邮寄申诉书,载明:“本人要求工龄从1985年起算。从本人发的退休工资看,本人之前的工龄并未计算进去,审批时我并未签字认可",要
求省人社厅重新审核其的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