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4.09.16
【字 号】苏人社规〔2014〕2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考试电话
【施行日期】2014.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
正文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人社规〔2014〕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引导用人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劳动用工管理的信用自律,特制定《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9月16日
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管内容和分类标准
  第三章  信息归集与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公务员备考经验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实施,促进用人单位履行诚实守信的社会责任,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2021国考专业目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根据依法掌握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信用信息,将
用人单位分为不同类别,并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归集、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组织适用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省、市、县人社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分类监督管理。
  上级人社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人社部门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并有权抽查、复核下级人社部门做出的分类评定信息,发现错误的,原人社部门应重新审核评定。
第二章  监管内容和分类标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内容:
  (一)制订和履行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遵守就业管理规定和招用人员的情况;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终止解除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
  (七)遵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登记、申报、缴纳和支付各项社会保险费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工作时间、带薪年休假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十)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十一)遵守工会组织建立和民主管理规定的情况;
  (十二)遵守其他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履行本办法第六条情况对其劳动保障信用进行分类,由高至低分为A类、B类、C类、D类和E类。
  第八条 近2年内,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或依法不予立案,且未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可以定为A类。
  第九条 近2年内,经查实处理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3件以下,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及时主动纠正,依法未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且未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可以定为B类。
  山西太原最新通告第十条 近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定为C类:
  (一)经查实处理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3件以上,6件以下的;
  (二)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案件2件以下且有败诉的;
  (三)依法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10000元以下行政处罚的;
  (四)依法给予行政处理金额25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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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拖欠工资3个月以下且拒不支付的;
  (六)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人数比例在10%以下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下,且未按要求改正的;
  (七)其他一般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近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定为D类:
  (一)经查实处理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6件以上,10件以下的;
  (二)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案件2件以上,4件以下且有败诉的;
  (三)依法给予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行政处罚的;
  (四)依法给予行政处理金额25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
  (五)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且拒不支付的;
  (六)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人数比例在10%以上15%以下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且未按要求改正的;
  (七)其他较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近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定为E类:
  (一)经查实处理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10件以上的;
  (二)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案件4件以上且有败诉的;
  (三)依法给予30000元以上行政处罚或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的;
  (四)依法给予行政处理金额40000元以上;
  (五)用人单位存在使用童工行为或强迫劳动的;
  (六)拖欠工资拒不改正6个月以上或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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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人数比例在15%以上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未按要求改正的;
  (八)单位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九)因违法行为导致集体上访、停工等突发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
  (十)无理抗拒、阻挠人社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拒不配合社会保险稽核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一)不按照人社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