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4.08.22
【字 号】苏人社发[2014]254号
【施行日期】2014.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25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181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现将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22日   
山东公务员考试成绩查询网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了解掌握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状况,摸清社会保险基金在筹集、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促进政策制度完善,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完整,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对2013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财务、审批评审和经办服务管理情况以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延伸到其他年度。重点检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需要检(抽)查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
  (一)征缴管理情况
  1、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是否执行省厅公布的上下限基准数;
  2、社会保险费是否执行省厅公布的统一缴费比例;
  3、地方政府或部门是否存在擅自更改缴费基数或缴费比例,致使少收或多收社会保险费;
  4、是否违规减免、缓收或核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是否通过伪造、变造申报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缴费申报,少缴社会保险费;
  6、是否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明材料骗取参保缴费资格;有无弄虚作假,违规为超龄、虚假身份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补缴;
  7、是否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二)支付管理情况
  1、是否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变更支付标准,增减支付项目,违反审批程序,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支付社会保险基金;
  2、是否存在经办机构先代发再安排资金情况,年末财政资金是否有未到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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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是否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结算基金支出;
  4、是否违规决定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费用结算标准;
  5、是否通过虚列、虚报、虚增支付项目和金额,
  6、有无违规使用社会保障卡骗取、套取基金;
  7、医务室、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站点等是否存在留存参保人员证(卡)以及为冒名就诊提供方便、挂床住院或利用社会保障卡非法谋利等行为;
  8、定点零售药店进销存管理以及是否存在日用品、副食品、保健品等串换行为;
  9、通过全面复查大额报销票据,与就诊医院核对,查实是否存在骗保、套保行为。
  (三)财务管理情况
  1、是否基金未纳入财政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是否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省厅规定的统一会计科目核算;
  3、是否违规开立和使用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是否违规存储基金;
  4、是否未按规定对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5、是否有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不符等现象;有无违规使用专用收据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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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是否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
  7、是否将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或者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等。
  (四)审批评审管理情况
国家公务员网入口准考证打印  1、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提前退休政策和相关审批程序;有无制定地方性规定、越权审批或私自下放审批权限;
  2、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国家及省规定的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3、申请定点零售药店是否具备国家及省规定的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决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4、是否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社会保险事项评审评定专家名单,干预专家评审意见。
  (五)经办服务管理情况
  1、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2、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中是否未按规定建立业务、财务、信息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3、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中是否未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计算和记录个人账户信息;
  4、是否有经办人员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资料;
  5、经办机构是否违反业务规程、信息系统操作流程规定以及岗位职责、审批权限,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修改社会保险信息;
  6、经办机构是否违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和持证上岗要求,设置岗位、配备人员。
  (六)监督管理情况
  1、是否未设社会保险举报或;
  2、是否未处理社会保险举报或案件;
  3、是否隐瞒社会保险违法违规重要情况或案件线索,影响检查实施和问题处理;
  4、是否擅自改变社会保险稽核结论,违规提出稽核处理意见;
  5、是否擅自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结论,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等。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本次检查采取本级自查和上级检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制定实施细则(9月10日前)
  各市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实施细则,于9月10日前报省厅基金监督处。
  (二)自查和检查(9月10日-10月31日)
中国卫生人才网登录  1、省、市、县组织自查。各级在检查中,须延伸到企业和“两定”机构的,各抽查三到五家。实施检查前,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设立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众的举报。
  2、省辖市组织对所属县(市、区)进行检查。各市可根据所属县(市、区)情况确定检查地区和检查重点,检查前,各县(市、区)要先进行自查并提供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