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时期人行县支行履职中的主要困难
县支行高效履职,需要有法律和政策作后盾,有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作支撑。而在目前情况下,由于金融形势发展较快,金融改革尚不到位,县支行履职的困难还较多。
(一)情况不清
尽管《人行法》、《银监法》、《保险法》、《证券法》都明确提出要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但截止目前尚未实现。人民银行特别是县支行也被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架空。一是对金融机构基本情况掌握有限。“三会”成立之后,“三会”负责对银行、保险、证券业的机构、高管人员和业务准入的管理,也不告知人民银行,人行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二是对各种情况的变化掌握不够。对银行、保险、证券业的检查计划不清楚,存在什么问题也不清楚,哪些高管人员存在道德风险、哪些业务存在什么风险也不清楚。
(二)手段不硬
职能调整后,履职手段存在一定程度缺失。一是法律依据缺乏。征信管理是法律赋予人民银行的一项新职责,但法规上的依据不明确,参考性不强,管理征信业缺乏权威。二是行政手段单一。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管理金融业的主管机关,应该是既有行政管理权,又有计划调节权。而目前的现状
是县支行在依法行政中只有通报和,在落实货币政策上只有窗口指导、道义劝告,没有任何制约手段和办法,导致金融机构在贯彻落实货币政策上政令不畅。金融稳定工作作为最后贷款人也只有风险监测、提示,只有出资救助有问题金融机构,而没有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和金融监管机构责任人进行问责的权限。三是协调机制不畅。中编办批准的人民银行“三定”方案明确提出,在国务院领导下,人民银行会同“三会”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但没有赋予人民银行牵头人的职责,没有赋予人民银行组织开展协调内容、协调方式的研究和协商,致使银、证、保信息相互不通,分隔在自己的小圈子内,没有实现信息共享。四是可用调控手段有限。作为县支行,窗口指导和支农再贷款是两个有效的货币政策工具,但在具体运用中,窗口指导作用受阻,而支农再贷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再贷款的发放条件、额度、对象、用途等过于苛刻,难以及时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特别是龙头企业的发展,同时由于县支行没有再贴现权限,难以满足县域金融机构资金融通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服务效果。
(三)力量不足
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对人员素质要求很高,当前因宏观调控力度加大,业务发展也很快,对人员知识结构及业务素质要求更高。目前县支行人员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银校及有关专业学校毕业分配学生;二是复转军人;三是外单位调入人员。学校学生素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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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人民银行县支行履职难点探析
苗虎伟
吉林2022公务员考试公告>法考报名时间2020(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山西长治市045000)
摘要:2003年人民银行与银监部门分设后,人民银行县支行按照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时转变职能,依法履行其基层央行职责,在传导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本文着重分析新时期基层内行履职中存在的难点,并提出建议。
主题词:基层央行;履职难点;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3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12-0051-02
包河区教育网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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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金融2009年第12期
对较高,多数已成为骨干和中坚力量;而复转军人和外单位调入人员年龄偏大、综合素质偏低,原来多数从事发行保卫工作,转岗难度大。加之,近年来人员入口关闭,致使整个县支行人员青黄不接,
缺乏活力。据2009年6月底统计,河北、山西、内蒙三省306个县支行平均人数为30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28%,40岁以下年龄的仅占29.3%,不仅人员少,而且高学历的年轻人更少。这样的人员结构、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很难使县支行高效履职。
(四)执行乏力
一是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的权威性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基层央行对上级的货币信贷政策仅只是通过会议或以文件传达,而窗口指导作用如何发挥,如何指导,指导到什么程度,并没有相关的操作规程作为基层央行实施的依据。二是督导金融机构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的力度不够,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向难以指导。近年来,总行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但从县域实际情况来看,特别是贫困地区,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这里既有基层央行指导缺乏手段、县域企业信用差的因素,也有基层金融机构受信贷权限限制、贷款营销机制不健全等因素。三是监管依据与措施不明确。首先是条件不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除第三十二条的9种监管权外,对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认定既没有质的要求更没有量的规定,尤其是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未制定有差别的认定指标,实践中不好把握、难以实施。其次是保障不明。任何法定的权利大抵应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含义,即权利的确认、权利的保障、权利的补救。人民银行监管权的法律法规条文上的确认;人民银行监管权的保障即以什么来确保监管权得以施行;人民银行监管权的补救,即当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受到侵害时,以何种手段加以恢复或补偿。
《中国人民银行法》只是简单地对人民银行的监管权进行了确认,却没有给予相应的保障与补救。人民银行的监管权行使后没有对应的后续措施,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难以进行处理与惩戒,对侵害监管权的现象难以进行有力的对抗。而没有强制力保障的监管权是不完整的,是没有威慑力的,是达不成监管的预期目的的。中国成考网首页
二、有关对策建议
新时期赋予了县支行在贯彻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新的使命,为确保人民银行县支行高效履职,特提出如下建议:
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系统(一)加快金融立法进程
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县支行作为人总行的派出机构,都要依法办事。当前应继续推动金融立法工作的开展,在有些工作立法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应推动国务院出台管理条例,如征信条例、存款保险条例等,使基层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建设
一是建立报备和否决制度。银行、保险、证券部门的机构、高管人员及业务准入要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后,向人民银行同级机构报备,人民银行有权对存在突出问题的高管人员和业务进行否决。二是明
确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依法报送金融数据的义务。三是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制度。人民银行应牵头建立金融监管信息数据库,贮存各类监管信息,特别是各监管机构的各种检查计划、查出的问题及纠改情况,为控制各类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前瞻性依据。
(三)加强金融生态建设
金融环境制约着金融部门经营策略的选择和战略取向,决定经济金融的稳健发展。新《人民银行法》颁布,使人民银行的超然地位得到更进一步的加强,作为中央银行派出机构的人民银行县支行,处于当地金融机构的核心地位,为金融运行营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是其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责,也是能否有效履行央行职责的关键所在。因此,要继续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大信用宣传力度,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加大联合制裁的力度,为金融支持经济提供优良的环境。
(四)加强县支行自身建设
要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用人机制,严把新人入口关。针对目前人民银行县支行面临人员偏少、年龄偏大、素质偏低的问题,建议人总行根据目前县支行的实际,首先用一两年的时间集中充实一批人员,把那些专业对口、德才兼备、热爱基层央行事业的高校毕业生吸纳到队伍中,然后根据县支行的业务及人员需求形成合理的进人机制,以增强县支行发展后劲。同时,要按照学习型、研究型、专家型、务实型和开拓型“五型”人才队伍要求,加大教育培训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开展经常性的岗位培训,
为员工提供宽松的学习培训环境,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责任编辑刘伯酉)
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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