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根底》总论必背考点 23 条
《经济法根底》是初级会计师考试中的一门重要学科。总结了第一章《总论》的必背考点,希望能帮助考生打牢根底。
公考视频【必背考点 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表达,这是法的本质。  2.
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标准,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遣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标准,具有标准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标准,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5)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标准,具有能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具有“概括性〞。
6)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具有“利益导向性〞。
7)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白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可预测性〞。
【记忆口诀】
本质:统治阶级统一国家意志
特征:国家意志、标准、明确公开、普遍约束、概况、利导、可预测。
【考情预测】
本考点主要在客观题中出现,直接记忆即可。
【必背考点 2】法律关系的要素
1.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局部。
2.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公民)、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
【提示】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注意区分。  3.
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
4.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人身和人格、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和荣誉产品)和行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提示】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公务员考试选岗【记忆口決】
法律关系主体是“人〞,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客体是“物〞。三局部要区分清楚,在理解的根底上重点记忆。
【考情预测】
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中涉及,通常都是直接考查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工程。
【必背考点 3】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提示】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2.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1)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记忆口诀】
首先要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其次区分法律事件中的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考情预测】
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中涉及。
【考点 4】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法规:行政法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4.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大或特别行政区
5.规章: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所属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是有权制定地方
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
6.国际条约:国家之间。
【记忆口決】云南2022公务员招考岗位
通过法的效力和制定机关来记忆。
【考情预测】
本考点在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中涉及,一般会直接考核法的形式和制定机关。
【必背考点 5】适用法的效力原那么中国国家人才服务网考试中心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至上原那么、法律高于法规原那么、法规高于规章原那么、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那么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优先;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4.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
决。根椐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5.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中国教育考试网教资
7.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记忆口決】
通过法的效力和制定机关来记忆。
【考情预测】
本考点在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題和判断题中涉及,一般会直接给出两种法进行效力比拟。
【必备考点 6】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 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6.公法和私法: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
【记忆口诀】
按顺序分类标准可以简单记忆为:创法成不成、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内容很老实、小三长的特别一般、祖国、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考情预测】
本考点考査频繁,在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中涉及,通常会考查不同法的分类标准。
【必背考点 7】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松、行政复议、行政诉松  1.
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适用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适用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1)平等主体之间:仲裁、民事诉讼
2)不平等主体之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记忆口诀】
横向平等:仲裁和民事诉讼;纵向不平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考情预测】
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中涉及,要注意区分记忆不同的方式。
【必背考点 8】仲裁的适用范围和根本原那
么1.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以下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中国卫生人才网成绩查询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提示】上述情形即使双方自愿,也不能仲裁。
3)以下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①劳动争议的仲裁;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提示】劳动争议仲裁由隶属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目前多由设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处理。
2.仲裁的根本原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