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3.21
我想考事业单位怎么入手∙【字 号】渝人发[2009]41号
【施行日期】2009.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免入学考试在职研究生【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规定》的通知
(渝人发〔2009〕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职员培训管理,推动我市事业单位干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干部培训工作实际,我们对原《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规定》(渝人发〔2000〕14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2022北京公务员考试报名  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事业单位职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职员队伍,推动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重庆市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职员,系指除已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之外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聘用在职员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职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员队伍建设的需要,按照管理职能、岗位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分层次分类别对职员进行培训。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职员培训遵循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训、注重能力、学以致用、创新开拓的原则。
  第五条 职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职员考核的内容和聘任、晋升的依据。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六条 实行培训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培训”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市人事局主管全市事业单位除市管领导干部以外的职员培训工作。
  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部门是区县事业单位职员培训的业务主管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职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 全市事业单位六级及以上职员的调训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全市事业单位中七级以下职员的调训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和市级各部门负责。
第三章 培训分类
  第八条 职员培训分为初聘培训、任职培训、岗位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九条 初聘培训是对新聘用的职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国情市情、事业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知识、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聘用事业单位职员适应事业单位工作的能力。甘孜人事考试网登录入口
  初聘培训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初聘培训在新聘录用职员试用期间进行。职员初聘培训由公共科目培训和专业科目培训组成。其中,公共科目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学时,专业科目的培训时间由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公共科目培训和专业科目培训可以合并组织实施,也可分阶段组织实施。
  第十条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聘职务的要求,对晋升八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职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任职培训应当在职员聘任职务前或聘任职务后一年内进行。
  担任六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职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50学时,担任七至八级领导职务的职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5学时。
天津人事考试信息网  调入事业单位新聘为八级以上领导或六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在事业单位晋升为六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职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一条 岗位业务培训是根据职员岗位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通过培训使职员掌握本岗位知识,重点提高职员的业务工作能力,适应岗位管理工作需要。
  岗位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培训时间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80学时。
  岗位业务培训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对全体职员进行的以增新、补充、拓宽知识,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通过培训使职员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信息,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
  更新知识培训由各级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进行。人事部门安排的更新知识培训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20学时),一般采取不脱产培训的方式进行。同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另行安排更新知识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三条 对同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员,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
参加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甘肃公务员报考条件及时间 事业单位中担任六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职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10学时,5年内累计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550学时;其他职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00学时,5年内累计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500学时。
  第十五条 没有参加初聘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聘用事业单位职员,不得按期转正,不得确定职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职员,应及时进行补训;补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职员,不得晋升上一级职务。各级人事部门在审批职务晋升时,需严格把关,不经培训,不得晋升。
  岗位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职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职员,其年度考核不得确定等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四章 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 实行培训计划申报审批制度。职员主管部门计划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次,严格按照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权限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于上一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办班计划和教学计划向人事部门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补的培训计划,要在举办之前1个月将办班方案、计划等报批(培训计划申报审批表见附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