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长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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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3 
【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5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莹祺李洵刘斌 
【审理法官】唐莹祺李洵刘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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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丁长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当事人】丁长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公务员面试题目答案【当事人-个人】丁长辉 
【当事人-公司】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代理律师/律所】陈洵熙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洵熙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洵熙 
【代理律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丁长辉 
【被告】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听证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英语专业公务员职位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案中,上诉人丁长辉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公开在制定
《2019年浙江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和《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过程中形成的会议记录(纪要)、风险评估、组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面信息,从上诉人对申请内容的描述来看,其要求获取的明显是浙江省考试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故被上诉人决定不予公开,实体并无不当。程序方面,被上诉人经延期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试题【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丁长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4:48:0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0日,丁长辉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寄送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开:1、讨论出台《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所有相关会议记录(纪要);2、制定《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过程中形成的风险评估、组织听证、公开
征求意见方面信息;3、制定《2019年浙江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过程中形成的风险评估、组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方面信息。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于2020年2月22日收到申请,于2020年3月20日向丁长辉发送了延长答复期告知书,丁长辉于2020年3月21日签收。2020年4月17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作出4号告知书,告知丁长辉其申请的信息系过程性信息,决定不予公开。丁长辉于2020年4月18日收到该告知书。丁长辉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判令:撤销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4号告知书,并依法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丁长辉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公开的信息系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在制定《2019年浙江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和《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过程中形成的信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该些信息应当公开,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向丁长辉答复不予公开,有事实和法规依据。程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收到丁长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延期答复告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予以送达,程序并无不当。综上,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作出4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丁长辉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丁长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丁长辉负担。  2021上半年教师资格证
【二审上诉人诉称】丁长辉不服,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案涉政府信息告知书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时,该信息是否切实存在于行政机关之内,是判别行政机关违法与否的关键。被上诉人在原审自认没有制作、保存案涉政府信息,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如实告知上诉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而不是故弄玄虚地以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换言之,本案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制作、保存这些政府信息,又何谈公开或不予公开。可见被上诉人认定事实、适用依据均错误。二、被上诉人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违法。从表象上看,被上诉人延长信息公开答复期限似乎合法,不予公开却延长答复期限并无正当需要,属于恶意拖延到最后期限,实
质上违法。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延长答复经过了相关负责人批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支持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 
丁长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浙01行终5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长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孙恒,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若茜。
     委托代理人陈洵熙,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丁长辉因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06行初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4月17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作出[2020]4号《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4号告知书),告知丁长辉,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0日,丁长辉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寄送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开:1、讨论出台《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所有相关会议记录(纪要);2、制定《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过程中形成的风险评估、组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方面信息;3、制定《2019年浙江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过程中形成的风险评估、组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方面信息。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于2020年2月22日收到申请,于2020年3月20日向丁长辉发送了延长答复期告知书,丁长辉于2020年3月21日签收。2020年4月17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作出4号告知书,告知丁长辉其申请的信息系过
程性信息,决定不予公开。丁长辉于2020年4月18日收到该告知书。丁长辉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判令:撤销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4号告知书,并依法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