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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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在哪里报名∙【制定机关】天津市审计局 河北省省考2023年考试时间
【公布日期】2019.10.29
【字 号】津审〔2019〕21号
【施行日期】2019.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审计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津审办〔2019〕23号,以下简称《规定》),经2019年第28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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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天津市审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云南公务员考试  第三条  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天津市审计局分管局领导担任,其他局领导对其分管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负责。领导小组成员为办公室、法规处、信息化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及天津市审计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重点。根据工作要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局各部门抓好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落实,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天津市审计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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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维护和更新天津市审计局已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向领导小组报告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五)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六)天津市审计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天津市审计局各部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承办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承担首要责任,负责流转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核流程,并针对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况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若申请公开信息涉
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还应负责征求与审核第三方意见,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对其他可能涉及不予公开范围的情况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对于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审计工作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四川卫生人才网报名入口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七条  天津市审计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牵头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天津市审计局负责公开。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维护本局网页和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使栏目内容全面、条理清晰,同时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推进政务等新媒体与局门户网站的
协同联动、融合发展,探索开设形式多样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共同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传播力、影响力。
  第九条 天津市审计局办公室要不断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在天津市政务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局门户网站公布并及时动态扩展更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立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台账,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底数清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时间、、传真号码、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天津市审计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天津市审计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天津市审计局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以及对下级审计机关的检查等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天津市审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信息和审计报告的过程稿等过程性信息,审计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根据政府信息所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根据相关规定,天津市审计局应当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职能、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等机构设置情况,以及、办公时间、、负责人姓名;
  (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内容等;
  (四)审计业务工作情况,包括向市人大所作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天津市审计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天津市审计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