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职2021:关于军队⽂职⼈员休假及⼯作时间政策,有这些规定
关于军队⽂职⼈员休假及⼯作时间政策,有这些规定!
在《军队⽂职⼈员管理若⼲规定(试⾏)》中
对⽂职⼈员的休假制度进⾏了讲解
但是在规定中只是说明了
⽂职⼈员休假探亲参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作⼈员有关规定执⾏
没有进⾏详细的说明
王伟忠上海市委书记今天,⼩编跟⼤家讲讲详细的⽂职⼈员休假制度
中国注册税务师报名网站(仅供参考,具体⼯作时间根据各单位⼯作实际会有调整)
《军队⽂职⼈员管理若⼲规定(试⾏)》中关于⼯作时间的规定
ニ⼗ニ条⽂职⼈员应当遵守⽤⼈单位的作息制度, ⼯作时间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作时间有关规定执⾏,年度节假⽇安排按照国家年节及纪念⽇放假有关规定执⾏。对休息⽇和节假⽇值勤以及执⾏其他任务的⽂职⼈员,任务结束后,⽤⼈单位应当安排补休。
第⼆⼗三条⽂职⼈员按照所在单位统⼀安排,参加⾏政或者业务值班。⽂⼈员参加值班时,应当认真履⾏值班员职责,具体要求按照军队有规定执⾏。
第⼆⼗四条⽂职⼈员向上级请⽰或者报告⼯作,参照军⼈请⽰报告的有关规定执⾏。执⾏重要任务时,⽂职⼈员应到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五条⽤⼈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织⽂职⼈员开展队列、军事体育等训练活动。训练活动可以安排在下午⼯作(操课)时间的最后1⼩时进⾏。⽂职⼈员通常不参加早操。
第⼆⼗六条⽂职⼈员不得⽆故退到、早退、缺勤、旷⼯,有事应当按规定请假。⽂职⼈员请假,通常由其直接领导批准,归队后应当及时销假,需要续假的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给⼦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职⼈员休假探亲,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有关规定执⾏;执⾏军委下达的重⼤战备训练或者⾮战争军事⾏动等专项任务累计时间超过6个⽉的,经军级以上位批准,执⾏任务期间休息⽇、节假⽇中未休息的天数可以计为本⼈当年应休假探亲天数。
深化国防和军队改⾰期间现役⼲部转改的⽂职⼈员休假探亲,按照现役有关视定执⾏。
第⼆⼗七条国家发布动员令及部队紧急战备要召回时,请假、休假探亲的⽂职⼈员应当按照⽤⼈单位的通知要求按时归队。
“⽂职⼈员⼯作时间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作时间有关规定执⾏”,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供⼤家参考!
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薪发[1995]32号
⼈薪发[1995]32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事(⼈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事(⼲部)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并将执⾏中的经验和问题报我部。
中华⼈民共和国⼈事部国考130相当于省考多少分
⼀九九五年三⽉⼆⼗六⽇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报考警校需要什么条件
第⼀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
第三条职⼯每⽇⼯作8⼩时,每周⼯作40⼩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统⼀的⼯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为周休息⽇。实⾏这⼀制度,应保证完成⼯作任务。⼀些与⼈民众的安全、保健及其他⽇常⽣活密切相关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和节假⽇继续⼯作的,要调整好⼈员和班制,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星期六和星期⽇照常⼯作,⽅便⼈民众。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作时间的,由各省、⾃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属关系提出意见,报⼈事部批准。
第五条因⼯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每⽇⼯作8⼩时、每周⼯作40⼩时标准⼯时制度的,由国务院⾏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报⼈事部门批准后可实⾏不定时⼯作制或综合计算⼯作时间制等办法。
因⼯作需要,不能执⾏国家统⼀的⼯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并报同级⼈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下列情况可以延长职⼯⼯作时间:
(⼀)由于发⽣严重⾃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延长职⼯⼯作时间的,应给职⼯安排相应的补休。
第⼋条 1995年5⽉1⽇实施《规定》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可以适当推迟,但最迟应当⾃1996年1⽉1⽇起施⾏。在推迟实施期间,仍按国家现⾏⼯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
第九条各级⼈事部门对《规定》的执⾏情况进⾏监督检查。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成绩查询
六级成绩查询时间2019第⼗条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事部门和国务院⾏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并报⼈事部备案。
第⼗⼀条本办法⾃1995年5⽉1⽇起施⾏。
第⼗⼆条本办法由⼈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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