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4.24
【字 号】成人发[2006]11号
【施行日期】2006.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人发〔2006〕11号)
各区(市)县人事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人事(组织人事)处:
  现将《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事局   
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省人事厅、省编办《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财政拨款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经费自筹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省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和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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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审核备案和检查监督;同时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成立由本单位或本系统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纪守法,品行端庄;
  (三) 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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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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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因行业或岗位对应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示,且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具有中专、中技或高中及以上学历。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招聘方案;
  (二) 发布招聘公告;
  (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报名,审查报名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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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考试;
  (五) 体检、考核;
  (六) 确定拟聘人员;
  (七) 公示拟聘结果;
  (八)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赴外地公开招聘等特殊情况可适当简化上述程序。
第三章 招聘方案、信息发布与报名
公务员报考专业限制
  第十一条 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负责制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并应适当留有空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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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招聘方案内容包括:
  (一) 招聘单位名称、财政拨款类型及编制情况;
  (二) 招聘岗位名称、类型、招聘人数及报名资格条件;
  (三) 招聘时间、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 市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各区(市)县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经本区(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招聘方案,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采取适当方式,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应不少
于15日,报名时间距考试时间应不少于15日。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的名称、类型及招聘人数;报名资格条件及报名方法;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及形式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应严格按照招聘公告对应聘人员的报名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岗位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方可开考,确属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可放宽至1:2。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考试工作可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也可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七条 考试方式原则上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考试内容主要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与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笔试内容为公共科目或者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相结合。
  公共科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试题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专家命题。公共科目笔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试题可以自主命题,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专家命题。专业科目笔试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招聘人数1:2至1:6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或面试的人员。岗位招聘人数与实际专业科目笔试或面试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确属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可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