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项目落地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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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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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号】防政规〔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医疗管理
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项目落地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项目落地优惠政策》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4月26日
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项目落地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项目落地建设的决策部署,鼓励和吸引医学教育、医学研发、药械制造、营养健康食品等项目进驻试验区,推进试验区高质量快速发展迈上新台阶,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科学发展观的形成条件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医学教育、医学研发、药械制造、营养健康食品等领域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或联合体),以及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二条 药械制造、营养健康食品生产等工业项目,按“三通一平”标准提供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照不低于本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林业局)
  第三条 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以外,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在不低于宗地实际取得成本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福建教育学院第四条 租用科研用房和标准厂房,根据投资进度和投产情况,以“先缴后返”形式,前三年租金全部返还,后三年租金返还一半。(牵头单位:医学试验区筹备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港发集团、市投资集团、市文旅集团)
  第五条 纳入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的龙头带动性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10%予以水电优惠、研发费用资助、贷款贴息等综合配套支持,各项贷款贴息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享受的综合配套支持补助累计不超过企业对本市地方经济贡献的70%。(牵头单位:医学试验区筹备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港发集团、市投资集团、市文旅集团)
  第六条 实行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先租后让的租赁年限不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之和不超过50年,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港发集团、市投资集团、市文旅集团)
  第七条 对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连续1年以上,在本市领取的年度计税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以上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管理人才及专业人才,参照本人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80%的比例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试验区核心园区的重点产业项目,可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比例提高至15%。(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港发集团、市投资集团)
  第九条 对产业领军人才,除享受本市产业发展创新创业人才奖励办法外,可以协调对口安排随迁配偶的工作;子女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不含高中),可根据申请人意愿优先安排就读。(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 纳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或“双百双新”项目,实行市领导挂钩联系重点服务制和一线专班服务制,实行“一个口子受理项目需求、一个班子专项跟踪服务”。(牵头单位:医学试验区筹备办;配合单位:市重大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此政策出台后,各项奖补认定办法、申报程序及材料清单等配套实施细则由各政策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配合单位根据部门工作职责予以协助。
  会计资格网第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由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防城港市筹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限三年,到期可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及国家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修订。本优惠政策与本市其他同类政策意见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