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忧考⽹⾼考频道从⿊龙江省招⽣考试信息港了解到,《⿊龙江省2021年普通⾼等学校招⽣⼯作规定》已公布,具体如下:
  为做好我省2021年普通⾼等学校(以下简称⾼校)招⽣⼯作,根据教育部《2021年普通⾼等学校招⽣⼯作规定》(教学〔2021〕1号)和有关⽂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
  (3)⾝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户籍和学籍符合《⿊龙江省普通⾼等学校招⽣全国统⼀考试考⽣报名资格审查⼯作规定》(⿊教规〔2019〕10号)⽂件相关规定。
  2.下列⼈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校在校⽣,或已被普通⾼校录取并保留⼊学资格的学⽣;
  (2)⾼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的在校⽣;
  (3)在⾼级中等教育阶段⾮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校招⽣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校单独组织的招⽣考试,以下简称⾼考)的应届毕业⽣;
省考公务员试题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员;
  (5)不符合《⿊龙江省普通⾼等学校招⽣全国统⼀考试考⽣报名资格审查⼯作规定》(⿊教规〔2019〕10号)有关要求的⼈员。
  (6)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报名的时间、地点、程序及信息采集办法、报名资格审查等按《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等学校招⽣报名⼯作的通知》(⿊招考发〔2020〕93号)执⾏。
  ⼆、考⽣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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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考⽣电⼦档案是⾼校录取新⽣的主要依据。考⽣电⼦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志愿信息、⾼考成绩信息、⾼中学业⽔平考试(⾼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综合素质的材料、考⽣参加⾼校招⽣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电⼦档案须与考⽣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及考⽣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致。考⽣电⼦档案库⼀经建⽴,任何⼈不得擅⾃更改。
  5.考⽣纸质档案由县(市、区)招考机构负责组建,内容包括考⽣报名登记表、体检表、⾼考成绩单、应届普通⾼中学⽣综合评价报告单、⾼中毕业⽣登记表或学籍档案、考⽣参加⾼校招⽣考试的诚信记录、符合照顾录取条件的证书复印件或证明原件、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本⼈的现实表现。考⽣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就读学校或⼯作单位的考⽣原则上由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各市(地)招⽣委员会可结合实际⾃⾏安排。
  7.考⽣有下列情形之⼀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刑法、处罚期内的。
  四、⾝体健康状况检查
  8.报考⾼校的所有考⽣均须参加⾝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的既往病史,考⽣如因⾝体特殊原因,⽆法参加特定项⽬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如不参加⾝体健康状况检查,将不允许参加考试和录取。
  我省2021年⾼考体检⼯作由各级招⽣考试机构和卫⽣健康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相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龙江省普通⾼等学校招⽣体检⼯作的通知》(⿊教联〔2019〕17号)执⾏。体检时间由市级招考机构根据当地实际统⼀确定,体检数据于5⽉10⽇前上报⿊龙江省招⽣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招考院”)。根据疫情防控⼯作需要,经⿊龙江省招⽣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会”)批准,取消省级复检,由市级招委会指定⼀所终检医院,作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考⽣的复检⼯作,体检结论以终检医院的结论为准。
  凡报名参加⾼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由考⽣或法定监护⼈在体检前向报名所在地招考机构提出书⾯申请。相关⼯作要求按照《关于残疾考⽣参加⿊龙省普通⾼等学校招⽣全国统⼀考试考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招考院〔2019〕19号)执⾏。
  9.⾼校在《普通⾼等学校招⽣体检⼯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0.凡报考⽂史类和理⼯类提前批次录取的军队、公安、司法、消防和招飞⾼校的考⽣,还须参加军队、公安、司法、消防和招飞的体检⾯试。
  五、考试
  11.我省普通⾼校招⽣全国统⼀考试由省招委会负责组织。考试实施按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制定的《⿊龙江省2021年普通⾼等学校招⽣全国统⼀考试考务⼯作规定》执⾏。
  12.按照教育⼯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启封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评分参考在启封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启封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省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启封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校⾃⾏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启封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13.各级招委会和有关⾼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作
万⽆⼀失。⼀旦发⽣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时间直接报告省招考院。省招考院接到报告后⽴即分别报告⿊龙江省招⽣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和教育部,并⽴即采取有效措施,防⽌失(泄)密范围的进⼀步扩⼤。
  14.⽂化课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考点设在县级以上⼈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招办批准。
  15.全国统考于6⽉7⽇开始举⾏,具体科⽬考试时间安排为:6⽉7⽇9:00⾄11:30语⽂/汉语;15:00⾄17:00数学。6⽉8⽇9:00⾄11:30⽂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17:00外语。6⽉9⽇9:00⾄11:30朝鲜语⽂/蒙古语⽂。
  16.我省⾼考语⽂、数学(⽂、理)、外语(英语、俄语、⽇语)满分各为150分,⽂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外语听⼒考试成绩不计⼊总分,提供给⾼校作为录取参考,外语科试卷仍分为听⼒和笔试两部分,听⼒分值为30分,笔试分值为120分,考⽣笔试成绩(满分120分)×1.25后的成绩作为考⽣⾼考外语科成绩(满分150分)计⼊总分。
  17.我省⾼考外语科⽬进⾏听⼒考试。听⼒考试安排在外语笔试考试开始前进⾏。
  18.经省招委会批准,2021年,我省继续取消外语科⽬⼝语考试,将考⽣外语⼝语考试成绩全部记为A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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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使⽤国家通⽤语⾔⽂字授课的考⽣,在参加全国统考时,笔试⼀律⽤国家通⽤语⾔⽂字答题(外语科除外)。
  使⽤少数民族语⾔(朝鲜语、蒙古语)⽂字授课的⾼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报考使⽤国家通⽤语⾔⽂字授课的⾼校专业,在参加全国统考时,语⽂须考汉语和少数民族语⽂。汉语科⽬试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字,并⽤国家通⽤语⾔⽂字答题;外语科⽬试题中的国家通⽤语⾔⽂字部分翻译为相应的少数民族⽂字,使⽤所考科⽬的外国语⾔⽂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成少数民族⽂字,⽤相应的少数民族规范的语⾔⽂字答题;汉语和本民族语⽂的成绩分别按50%计⼊总分,考⽣汉语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平⽅能录取。
  20.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省招办统⼀组织,⾼校有责任承担评卷任务,考⽣答卷实⾏计算机⽹上评阅,并严格按照⽹上评卷有关⼯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校单独组织的招⽣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校组织。评卷⾼校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参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考⽣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各评卷⾼校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健康监查,强化评卷场所消毒和通风,确保评卷教师和评卷⼯作⼈员的⽣命安全和⾝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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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考研数学三  21.报考⾼校艺术类专业的考⽣须参加⽂化课和艺术类专业课考试。⽂化课考试参加全国统考。艺术类专业课考试办法按《关于做好2021年⿊龙江省普通⾼等学校艺术类招⽣考试⼯作的通知》执⾏。
  22.报考⾼校体育类专业的考⽣须参加⽂化课和体育类术科考试。⽂化课考试参加全国统考,体育类术科考试办法按《⿊龙江省2021年普通⾼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作实施办法》执⾏。
  体育类术科考试由省招考院负责组织和监督,由承办⾼校负责具体实施。承办⾼校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强化个⼈防护,确保考⽣和涉考⼯作⼈员的⽣命安全和⾝体健康。
  23.报考⾼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须参加⽂化课和体育专项考试。⽂化课考试试卷由教育部考试中⼼组织命题和印制,省招考院组织考试实施。体育专项考试按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普通⾼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考试⽅法与评分标准》执⾏。
  24.省招考院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规范做好⾼考成绩发布⼯作。
  25.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的⾼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本⼈及有关投档⾼校,不得向考⽣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考“状元”和升学率。
  六、招⽣计划
  26.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等学历教育招⽣资格的⾼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计划和备案的⾼职(专科)招⽣计划内,可按有关计划管理⼯作要求以及招⽣章程确定的招⽣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本校的分省(
区、市)分专业招⽣计划(即招⽣来源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27.⾼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计划。⾼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定向就业招⽣向考⽣收费。定向就业招⽣计划应⾯向全省招⽣。
  28.安排跨省(区、市)招⽣的本科⾼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同时,⾼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29.⾼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和统⼀的信息标准编制本校的招⽣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主管部门。
  30.省教育厅负责审核、汇总我省所属⾼校编制的招⽣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属⾼校拟安排的跨省招⽣计划,由省教育厅负责统⼀与有关⽣源所在地省级教育⾏政部门联系安排。
  31.省招考院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来源计划,与各有关⾼校核对分专业招⽣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向社会公布经⾼校核对的有关招⽣计划信息。
  32.除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类型外,各⾼校招⽣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省招考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我省公布的招⽣计划⼀律不得安排招⽣。
  七、招⽣章程
  33.⾼校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章程。
  34.⾼校的招⽣章程是⾼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政策规定进⾏核定后⽅能向社会公布,招⽣章程⼀经公布,不得擅⾃更改。各⾼校在招⽣宣传(⼴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件相⼀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简称。学校法定代表⼈应对学校招⽣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校依据招⽣章程开展招⽣⼯作。
  省属各⾼校须于2021年4⽉25⽇前将本校招⽣章程上传⾄中国⾼等教育学⽣信息⽹(gaokao.chsi)“阳光⾼考”招⽣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考”平台);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处)须于5⽉10⽇前完成对所属⾼校招⽣章程的核定⼯作。
  35.招⽣章程主要内容包括:⾼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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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校、公办或民办⾼校或独⽴学院、⾼等专科学校或⾼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的外语语种,⾝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的录取规则(如对考⽣加分成绩的使⽤、投档成绩相同考⽣的处理、进档考⽣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章程内容相违背。
  ⼋、填报志愿
  36.考⽣应在认真阅读有关⾼校的招⽣章程及我省招⽣规定后,依据《⿊龙江省普通⾼等学校招⽣计划》⼿册,结合本⼈志向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考⽣必须本⼈填报志愿,不得委托他⼈代报,且不得放弃本⼈所报志愿。因考⽣本⼈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本⼈承担。各级招考机构和⾼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量加强对考⽣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37.我省考⽣在⾼考成绩公布后采取⽹上填报志愿的⽅式,分三次填报⾼考志愿。
  第⼀次:填报⽂史类和理⼯类提前批次录取的⾼校和专业志愿:军队、公安、消防和司法本科⾼校,
部分普通本科⾼校(专业),⾹港中⽂⼤学、⾹港城市⼤学,招飞本科⾼校及专业,⿊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贫困地区定向招⽣本科专项计划(国家专项)的⾼校;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艺术类本科批录取的⾼校和专业志愿。
  第⼆次:填报⽂史类和理⼯类本科第⼀批次、本科第⼆批次、体育类本科批次、⾼校专项计划、⾼⽔平艺术团、⾼⽔平运动队录取的⾼校和专业志愿(⾼校专项计划、⾼⽔平艺术团、⾼⽔平运动队在特殊类型招⽣志愿栏中填报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