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三年全国各类成⼈⾼等学校招⽣规定
颁布⽇期:1992-12-08
执⾏⽇期:1992-12-08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录
第⼀章总则
第⼆章招⽣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招⽣计划和⽣源计划
第四章报名
第五章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第六章考试
第七章录取
第⼋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有利于成⼈⾼等学历教育的改⾰和发展,保证成⼈⾼等学历教育新⽣⼊学质量,有利于加强⾼等学历教育的宏观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指各类成⼈⾼等学校包括: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播电视⼤学、职⼯⾼等学校、农民⾼等学校、管理⼲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设置的函授学院和以教师班、成⼈脱产班、函授部、夜⼤学形式举办成⼈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等学校。
第三条各类成⼈⾼等学校招⽣计划须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国家成⼈⾼等教育事业计划后⽅可招⽣。
第四条各类成⼈⾼等学校实⾏全国统⼀招⽣。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复习考试⼤纲,统⼀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定下达各省、⾃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五条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成⼈⾼等学校招⽣部门组织招⽣考试⼯作,并组织招⽣学校进⾏新⽣的录取⼯作。第⼆章招⽣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各省、⾃治区、直辖市及其下属市(地、州)、县(市、区)要在各级⼈民政府或省级招⽣委员会的领导下,建⽴、健全常设的成⼈招⽣办事机构,增加必要的编制,给予必要的办公条件并逐步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管理;国务院有关部委要配备稳定的成⼈⾼校招⽣⼯作⼈员;各类成⼈⾼等学校要设⽴招⽣办公室,配备专职⼲部。
第七条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各类成⼈⾼等学校招⽣⼯作,其职责是:
(⼀)制订各类成⼈⾼等学校招⽣⽅针政策和⼯作规章;
(⼆)编制下达全国各类成⼈⾼等学校招⽣计划建议数;审核并协调、下发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和国家教委直属院校成⼈⾼等教育招⽣⽣源计划;
(三)组织各类成⼈⾼等学校全国统⼀招⽣考试;
(四)指导、检查各省、⾃治区、直辖市实⾏各类成⼈⾼等学校全国统⼀招⽣⼯作;
(五)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考试⼯作中发⽣的重⼤问题,保护考⽣和招⽣⼯作⼈员的
正当权益;(六)组织开展招⽣考试的科学研究,指导招⽣考试的改⾰试验,培训有关⼈员,并进⾏宣传⼯作。
第⼋条各省、⾃治区、直辖市成⼈⾼等学校招⽣部门的职责是:
(⼀)执⾏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各类成⼈⾼等学校招⽣⽅针政策、⼯作规章,按下达的招⽣计划建议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编制并公布招⽣专业⽬录,组织本地区考⽣报名⼯作并负责审查考⽣的报名资格;组织考试录取、⾝体健康状况检查等⼯作;
(三)组织实施各类成⼈⾼等学校招⽣改⾰试点⼯作;
(四)保护考⽣和招⽣⼯作⼈员的正当权益,查处违纪舞弊事件;
(五)审批学校提出的新⽣录取名单;
(六)督促招⽣学校对录取的新⽣进⾏复查;
(七)开展招⽣、考试的科学研究⼯作和宣传⼯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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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委招⽣机构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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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各类成⼈⾼等学校招⽣⽅针政策、⼯作规章;
(⼆)依据招⽣计划建议数编制所属学校跨省、⾃治区、直辖市招⽣⽣源计划;
(三)根据需要在有关省、⾃治区、直辖市指定代办单位;
(四)提出招⽣考试改⾰建议,协助组织实施国家教委批准的招⽣改⾰项⽬;
(五)组织协调所属学校新⽣录取⼯作;
(六)开展招⽣、考试研究⼯作。
第⼗条各类成⼈⾼等学校有关招⽣⼯作的职责是:
(⼀)执⾏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招⽣⽅针政策和⼯作规章及学校所在省、⾃治区、直辖市成⼈⾼等学校招⽣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
(⼆)执⾏招⽣计划并按规定向考⽣所在省、⾃治区、直辖市成⼈⾼等学校招⽣部门报送录取新⽣名单,经审批后,向考⽣发录取通知书;
(三)对录取的新⽣进⾏复查;
(四)应由招⽣学校做的其他⼯作。
第三章招⽣计划和⽣源计划
第⼗⼀条成⼈⾼等教育招⽣计划采取⾃下⽽上,上下结合的⽅式,实⾏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才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和保证⼊学质量的原则制定招⽣计划报国家教委,国家教委负责审核、汇总后下发全国成⼈⾼等教育招⽣计划建议数,并在招⽣计划总额度内负责审定、汇总下达跨省招⽣的⽣源计划。
中级会计师报考要求各地各部门的教育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学校的招⽣计划总数。
符合第⼆条规定的学校都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编报年度成⼈⾼等教育事业计划的精神和要求,按⾪属关系将招⽣计划和⽣源计划报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委、⾼教(教育)厅(局)计划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电视师范教育⾼师招⽣,纳⼊地⽅⼴播电视⼤学招⽣计划。
第⼗⼆条编制招⽣的⽣源计划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招⽣计划建议数,贯彻合理布局、按需培养的原则;在录取新⽣时,可以根据考⽣数量、质量等实际情况进⾏必要的调剂。
第⼗三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招⽣管理部门负责下达跨省、⾃治区、直辖市招⽣的⽣源计划建议数。各省、⾃治区、直辖市招⽣机构应在考⽣报名前⼀个⽉,编列分类分校分专业的招⽣计划,向考⽣和社会公布;录取结束后,应将实际执⾏计划情况上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四章报名
第⼗四条各类成⼈⾼等学校以招收在职、从业⼈员为主。业余学习的⼯龄、年龄不限,脱产学习的:师范类⾼等院校、教育(教师进修)学院及普通⾼等学校举办的教师本、专科班主要招收中⼩学教师、校长和其他教育⾏政⼲部。报考这类学校举办的脱产教师本、专科班的在职教师须具有三年以上教龄并应根据教学⼯作需要,报考对⼝专业。教育⾏政⼲部须具有五年以上⼯龄;普通⾼校举办的成⼈脱产班招收五年以上⼯龄的在职⼈员;其它学校对考⽣的⼯龄要求由学校主管部门确定。
地⽅成⼈⾼校是否招收社会青年其条件和⽐例由省、⾃治区、直辖市教委、⾼教(教育)厅(局)会同计划、劳动⼈事部门研究确定,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作。部委所属学校招收社会青年,按⽣源所在地规定办。
除纳⼊普通⾼校招⽣计划的普通班外,各类成⼈⾼校⼀般不招收应届⾼中毕业⽣。适应⽤⼈部门需求,可以招⼯与招⽣相结合的⽅式招收参加普通⾼校招⽣考试后的应届⾼中毕业⽣,招⽣学校主管部门须提供⽤⼈部门的招⼯合同。第⼗五条报考各类成⼈⾼等学校的考⽣,须具有⾼中毕业⽂化程度或
同等学历,⾝体健康。
第⼗六条报考各类成⼈⾼校的考⽣,须经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参加脱产学习的职⼯需经本单位批准后⽅可报名。社会青年考⽣报名需经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
第⼗七条符合报考条件,⽣活能⾃理,能坚持学习和⼯作的残疾⼈也可报考。
第⼗⼋条考⽣应到县(市、区)招⽣机构报名。招⽣机构也可受理有组织的集体报名。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者,不得报名: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经教育⽽坚持不改者;
(⼆)凡毕业后能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中等学校在校⽣;
(三)因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舞弊,受到下⼀年或三年内不准报考处罚者;
(四)触犯刑律⽽受到处罚的服刑者。
第五章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第⼆⼗条报考各类成⼈⾼等学校的考⽣,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开放,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第⼆⼗⼀条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看考⽣本⼈的表现。
第⼆⼗⼆条考⽣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对考⽣的政治表现、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作出组织鉴定。
第六章考试
第⼆⼗三条考试科⽬:
理⼯农类(含体育、⾮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数学(理⼯类)、物理、化学五科。
⽂史类(含财经、政法、外语、艺术、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数学(⽂史类)、历史、地理五科(艺术类专业,数学考试成绩不计⼊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西医类(不含药学)考政治、语⽂、数学(理⼯类)、⽣理学、⼈体解剖学五科。
本科各专业和外语、外贸、外经专业的本、专科须加试外语。分英、俄、⽇三个语种,由考⽣任选⼀种(报考外语专业以外的师范类本科各专业的中学教师可不加试外语),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命题,考试成绩不计⼊总分,但各省、⾃治区、直辖市必须规定录取标准。
以上各科满分均为100分。
某些专业需加试其它科⽬由学校或其主管部门决定并组织命题、考试。加试科⽬的成绩不计⼊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第⼆⼗四条⾼中起点本、专科考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命题并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政治、语⽂、数学、地理、历史、物理、化学、外语考试命题的范围不超出国家教育委员会制订的《全国各类成⼈⾼等学校招⽣复习考试⼤纲》。⽣理学、⼈体解剖学考试命题的范围不超出国家教育委员会与卫⽣部联合制订的《成⼈⾼等教育⼊学考试⽣理学、⼈体解剖学复习考试⼤纲》。
第⼆⼗五条民族⾃治地区⽤本民族语⽂授课的成⼈⾼等学校或系(科)招⽣,由省、⾃治区、直辖市⽤本民族语⽂⾃⾏命题、组织考试。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报考⽤汉语授课的成⼈⾼等学校,汉语⽂试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字,并⽤汉⽂答卷;其它各科(包括外语试题部分)可翻译成少数民族⽂字,⽤本民族⽂字答卷。有关省、⾃治区若需加试少数民族语⽂,可⾃⾏决定并负责命题。汉语⽂成绩必须达到及格⽔平,⽅能录取。
第⼆⼗六条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成⼈⾼等学校招⽣部门统⼀组织评卷。
考试成绩通知本⼈,不公布,不查卷。
第⼆⼗七条全国各类成⼈⾼等学校招⽣统⼀考试定于五⽉份第⼆个星期六和星期⽇,具体考试时间表如下:
⽇期星期六星期⽇
时间
9:00-11:00语⽂数学
14:00-15:40物理地理化学历史
⽣理学⼈体解剖学
16:20-18:00政治外语
第⼆⼗⼋条考试⼯作规则执⾏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普通、成⼈⾼等学校本、专科招⽣全国统⼀考试⼯作规则》(教试<1991>3号)。
第七章录取
第⼆⼗九条各省、⾃治区、直辖市在国家教委下达的最低控制线以上,在招⽣计划总额度内确定本地区实际录取最低分数线,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确定的录取线不得低于考⽣所在省、⾃治区、直辖市的实际录取最低分数线。
普通⾼等学校举办的成⼈脱产班录取学员的标准规定为各科⼊学考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
为有利于在职⼈员⼊学,对社会青年考⽣可采取另⾏⾼划线的办法。
各类成⼈⾼等学校接受委托、以招⼯与招⽣相结合的⽅式招收的应届⾼中毕业⽣录取标准,应不低于普通⾼等学校招收⾃费⽣录取分数线。
体育、艺术各专业,本科实际录取最低分数线不低于当地本科实际最低录取分数线的百分之七⼗,专科不低于专科的百分之六⼗;史论、编导专业本、专科均不低于相同层次的百分之九⼗。
第三⼗⼀条对在职考⽣的录取⼯作必须认真贯彻按需培养,德、智、体全⾯衡量,由⾼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时,既要重视考⽣的总成绩,⼜要注意与其报考专业相关科⽬的成绩。
各类成⼈⾼等学校⼀律不得录取试读⽣、超前⽣、旁听⽣和单科⽣。违者追究责任者及其领导责任。
第三⼗⼆条录取新⽣名单由招⽣学校提出,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成⼈⾼等学校,(⾼等学校),招⽣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招⽣学校按审批后的录取名单发录取通知书。、录取中的遗贸问题,由审批录取名单的招⽣机构负责处理。
第三⼗三条招⽣学校及主管部门可在各地指定代办单位,明确代办任务,代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配合当地招⽣部门搞好招⽣⼯作。
委托培养学⽣的单位,不得参与录取⼯作,但可根据各地⽣源质量情况,向招⽣学校提出调整⽣源计划。
全国211学校名单一览表第三⼗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考⽣,录取时可照顾20分:
(1)近五年以来,获得地、市以上⼈民政府(党委),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产(⼯作)者、模范(优秀)党员称号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2)近五年以来,获得省、⾃治区、直辖市以上⼯、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三⼋红旗⼿”称号者。
(3)近五年以来,⼈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警察荣⽴三等功以上者。
广州人才市场招聘会第三⼗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考⽣,录取时可照顾10分:
(1)归侨、归侨⼦⼥、华侨⼦⼥、台湾省籍考⽣。
(2)烈⼠⼦⼥、烈⼠配偶。
(3)边疆、⼭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国防科技⼯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产(⼯作)者。
(4)在野外、井下、监所(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管所)、远洋第⼀线从事采伐、农垦、地质、采矿、勘探、远洋运输⼯作,报考对⼝专业的考⽣。
第三⼗六条各省、⾃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录取劳动模范、⽣产和业务⾻⼲以及农村、乡镇企业、边远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考⽣相应政策。
第三⼗七条报考对⼝专业并有五年以上专业⼯龄(教龄)的中年⽣产业务⾻⼲(教师)、赴前线作战的复员转业⼈员、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及散居的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在与其他考⽣相同条件下,在相同分数段中应优先录取。第三⼗⼋条符合照顾条件的考⽣报名时就必须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
第三⼗九条在录取的后阶段,根据考⽣上线情况,在不突破计划总数的情况下,招⽣机构可提出学校招⽣计划和⽣源的调整原则⽅案,经本省、⾃治区、直辖市教委批准后实施。对因满额或不⾜开班名额⽽调整或停⽌招⽣计划未被报考学校录取的合格考⽣,各地招⽣机构要根据成⼈⾼等教育的特点,
本着对考⽣和⽤⼈单位负责的精神,积极搞好调剂录取⼯作。调剂录取仅限于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相同(或相近)专业。考⽣要填报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调剂录取志愿。调剂录取⼯作在成⼈招⽣机构的领导下进⾏。
第四⼗条新⽣⼊学后,学校要对新⽣进⾏全⾯复查,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学校应取消其⼊学资格并报省级招⽣部门备案。因此产⽣的缺额,如有上线考⽣,省级招⽣部门可予以补录。
第⼋章附则
第四⼗⼀条各类成⼈⾼等学校可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在招⽣计划内开办第⼆专业专科学历教育。招⽣对象为在职、从业的国民教育系列⼤专以上毕业⽣。学校举办第⼆专业专科学历教育需经其主管教育⾏政部门审批。
第⼆专业专科学历教育,学员需具有与学习第⼆专业相应科类的⾼中⽂化基础。国家不进⾏全国统⼀⼊学考试,各地各部门⾃⾏制定考核录取办法。为有利于归⼝管理,报名、录取⼯作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招⽣机构负责,报名时考⽣须交验国民教育系列⼤学毕业证书。
第四⼗⼆条试⾏推荐成⼈⾼考中少数考试成绩优秀的考⽣进⼊需要招收有实践经验考⽣的普通⾼等学
校有关专业学习。其办法是:参加成⼈⾼等学校招⽣考试成绩优秀者(年龄在⼆⼗⼋周岁以下,具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本⼈申请,经省、⾃治区、直辖市成⼈⾼校招⽣机构向本省、⾃治区、直辖市所属普通⾼等学校推荐,学校可以单独考核,审查录取。录取后学⽣的⼀切待遇按普通⾼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三条有关全国各类成⼈⾼等学校举(试)办⼤学专科起点本科班的招⽣规定、国家教委另⾏制定。
第四⼗四条违反招⽣管理或违反考试管理应予处罚的,依照有关教育招⽣考试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高考查询系统第四⼗五条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委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如超出本规定范围,须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四⼗六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1992.12.08,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