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河南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和《“健康中原2030”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面向我省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联合攻关、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河南省科研基地。
第三条中心的任务是加强临床研究平台建设,重点搭建健康医疗数据、成果转化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协同创新网络,研究制定临床研究标准规范,开展高水平科技攻关和国际合作,培养领军人才和团队,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整体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条按照我省疾病防控战略需求整体规划,在主要疾病领域、我省优势疾病领域和临床专业布局建设中心,并联合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覆盖全省主要地区的协同创新网络。
第五条中心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科技厅、省卫计委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中心的布局规划。
(二)组建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
(三)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对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2022年证券考试时间安排表(四)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省内外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战略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为中心的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
(二)对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战略规划等提供咨询。
(三)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中心依托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心的建设实施,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
(二)建立健全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三)做好中心开展临床研究等的条件保障工作。国际教师资格证
(四)做好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培育工作。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申报中心的单位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河南省境内注册的三级甲等医院法人单位,专业优势明显的三级医院法人单位或通过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JCI)认证的医院法人单位;
(二)在申报领域具有国内先进的临床技术水平;
(三)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申报前五年内,在申报领域牵头主持过国家或省科技计划临床研究项目/课题,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
考研初试成绩什么时候公布(四)具有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资格;考研调剂什么时候开始
(五)能够对拟申报的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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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管理部门的规划布局和通知要求,组织填写《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编制提纲见附件1),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中心的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申报条件核定申报医院是否满足要求。
(二)能力评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依据客观指标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量化评估,评估指标包括科研水平、研究能力、条件资源等。
(三)综合评审。在能力评估的基础上,管理部门组织省内外的多方面专家对排序靠前的申报医院进行综合评审,重点从申报医院临床研究的能力、水平和条件等工作基础情况,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中心和研究网络建设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机制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四)社会公示。管理部门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综合考虑临床研究发展需求、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以及地域分布等因素择优选择中心的依托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发文确认。管理部门对通过社会公示的中心的依托单位发文予以正式确认。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中心依托所在的法人单位建立,中心所依托的法人单位是中心建设的责任主体,依托单位优先保障中心建设发展所需的人、财、物等条件。
第十三条中心主任受依托单位委托,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科研工作,具体落实中心的建设和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管理部门以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临床新技术和药物临床试验“绿通道”等多种形式支持推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五条中心要科学规范的组织开展临床研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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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鼓励各中心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和高效管理模式,同领域的中心之间应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
第十七条中心通过认定后,向管理部门提交建设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由管理部门审定后进入组织实施和建设阶段。
第十八条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年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编写《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签章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部门。
第五章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管理部门对中心实施绩效管理,原则上每二年开展一次运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参与绩效评估的中心总数的30%。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评估方式采取中心报送自评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4)、专家评议、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