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岗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税务师报名及考试时间2023∙【制定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1.08
【字 号】西政发〔2018〕3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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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岗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政发〔2018〕3号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相关办局及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西岗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8日
 
西岗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区工作者的职责,维护社区工作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逐步完善专业的社区工作者管理机制,着力推进品质城区与和谐社区建设,在《大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岗区民政局主管指导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对全区社区工作者进行统一管理。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按照社区工作者总数0.5%的比例抽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包含社区党组织与居委会依法选举产生的专职成员、选拔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等在社区工作的其他专职人员参照管理。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四条 当届换届选举产生的社区书记、主任、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主任、专职委员直接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
  第五条 上一届社区工作者经区民政局与街道综合考核合格后继续留用。
  第六条 新任社区工作者选拔由区民政局统一组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考。招考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试用、任用的程序进行。
  社区工作者岗位需求和招考信息由各街道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向区民政局申报、核准后进行招考任用。
  第七条 新任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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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有较强的沟通、协调和社会工作能力;
  (3)共产党员优先选拔;
  (4)现役随军家属优先选拔;
  (5)具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的优先选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选拔任用社区工作者:
  (1)曾经被社会工作机构开除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八条 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用。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必须在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注册入会。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由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派遣到各社区、专业社会组织工作。按照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定岗定责,由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统一负责调转。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1)遵守和学习各项政策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众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坚决执行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辖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3)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众的思想疏导工作。
  (4)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
  (5)组织协调辖区单位参与社区共驻共建,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
  (6)其他各项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得的涉及隐私和秘密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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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及保险待遇按照相关文件执行。获得国家级荣誉的社区工作者享受荣誉补贴。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由西岗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统一发放。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年休假、生育假、婚丧假等待遇。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和停止代缴社会保险等待遇,并退出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任用单位申诉。
  第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应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当届换届选举产生的社区工作者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继续工作至本届任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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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和培训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职数由市民政局根据上一年末居民户数共同核定,以社区为单位,
每200户配备1名,以核定人数作为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各街道社区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社区工作者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者必须从事专职社区工作,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借调。
  第二十一条 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及各职能部门结合社区工作者的业务职责范围组织培训,未参加培训的社区工作者不得独立开展相关工作。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业务要求各自制定社区工作者培训计划,自行实施。
  第二十二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和街道分别对社区工作者进行集中全员培训,区级培训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各街道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三条 区级组织的业务达标培训,培训后要进行结业考试,结业考试应经区民政局同意后,各部门方可组织考试,当年内两次不能按期结业者,视其为年度考核不称职。
  第二十四条 各街道建立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档案,记载社区工作者每年培训和考试情况,并把社区工作者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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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核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考核分为半年度考核和年终考核。年度最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15%。
  考核结果等次与奖励补贴挂钩,额度依照西岗区财力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半年度考核工作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年终考核工作在次年2月中旬前完成。
  第二十七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居民众满意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考核依据《西岗区社区工作者考核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