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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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3.21
【字 号】内人社办发〔2022〕28号
【施行日期】2022.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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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司法考试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对就业影响,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服务工作,确保就业服务不断线、网上服务“不打烊”,保持全区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力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一)继续落实阶段性降费率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延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阶段性稳就业政策,将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各地要提前做好社保系统调整失业保险费率参数准备工作,确保政策落实有序衔接,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二)加快落实服务业企业稳岗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经〔2022〕271号)精神,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服务业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
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到90%。对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零售企业、旅游企业,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及早做好落实新一轮稳岗返还政策准备。按照国家“不裁员和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明显提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要求,各地人社部门要做好稳岗返还准备工作,待政策出台后及时组织实施。通过大数据比对,及早开展符合政策条件市场主体的筛查工作,精准摸清底数。筛查享受政策范围,延续由参保企业扩大到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裁员率标准不高于2021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30(含)人以下的小微企业继续沿用不超过20%的比例。
  (四)持续落实技能提升“展翅行动”。贯彻落实国家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政策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政策宣传,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享受政策,提升就业稳定性。
  (五)加强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依托人社部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调度系统,强化重要医用物资生产、生活必需品生产、保障城市运转等疫情防控相关企业,重点产业链、龙头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等保产业链稳定的相关企业用工服务。各地要定期更新重点企业清单,及时将当地重点产业、骨干企业、具有“专精特新”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纳入常态化用工服务调度范围,了解企业员工总数、缺工人数、空岗结构等情况,及时提供全方位、多渠道、常态化的用工服务和指导。各级人社部门要明确重点企业人社服务专员,建立“一对一”“一对多”工作联系机制,全程提供用工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各地要建立用工余缺调剂机制,支持开展共享用工,有条件的地方可搭建共享用工平台,发布用工余缺信息,组织企业开展洽谈对接,加强用工互帮互助。
  (六)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各地要指导企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要大力推广使用“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加强仲裁办案指导,完善仲裁衔接机制,落实预防调解政策。
  (七)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失业人员待遇保障工作,对符合条
件的失业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畅通申领渠道,全面推行失业保险金“网上办”“掌上办”。要定期通过比对查询系统进行比对,对失业后未就业且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要主动提供告知服务,帮助指导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二、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八)积极组织开展线上培训。各盟市要将职业(工种)理论培训部分和可以进行居家练习、线上学习的实操项目纳入线上培训内容。要组织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企业,通过当地政府和人社自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培训平台(机构)名称、职业(工种)、课时安排和线上培训平台链接接口等情况。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企业要通过网络培训平台、手机APP、平台等信息化手段主动征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农牧民工等各类劳动者培训意愿,依托现有线上培训平台,借助网络、电视、移动终端等现代媒体技术,有针对性地开展免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九)落实线上培训补贴政策。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职业技能线上培训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16号)要求,落实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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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申论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便利性和有效性,简化补贴办理流程,推动补贴网上申请,缩短补贴发放周期。
  (十)有序组织开展线下培训。各盟市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规定,加强对线下培训活动的管理。要对标学校常态化疫情防控标准,针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范围广、流动性强等特点,指导督促各类培训机构严把参训人员入口关,做好场地清洁消毒、参训人员健康监测管理、防疫物资储备和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工作,坚决把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
  (十一)强化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各盟市要认真落实人社部对技工院校加强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技工学校2022年春季学期开学准备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函〔2022〕21号)、《关于全面做好全区技工院校2022年春季学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相关要求,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辖区内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防控形势的评估工作,指导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制定疫情防控预案和应急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防控情况“日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章丘人才网  三、切实保障农牧民工就业服务
  (十二)精准摸排农牧民工转移就业需求。要充分发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通过电话、手机、网络、视频等渠道和方式,逐村逐户开展调查摸底,进一步摸清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培训愿望的农村牧区劳动力和已返乡农牧民工的基本情况,建立实名台账,有针对性的提供就业服务。对拟返岗复工农牧民工和计划外出务工的农村牧区劳动力,要摸清其返岗和外出地点、返岗和外出时间等相关信息,形成清单,为返岗复工提供服务基础保障。从3月22日起,各盟市要及时填报《疫情防控期间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服务需求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于每旬末2日内报自治区。
  (十三)切实保障农牧民工安全有序返岗复工。各盟市要结合当地疫情防控情况,协调相关部门,适时启动农牧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全力做好农牧民工返岗复工和农村牧区劳动力外出就业服务保障工作。对拟返原岗位的农牧民工和计划外出务工的农村牧区劳动力,要合理引导动员时间段相近、务工目的地同向的,通过集中包车、包厢或包机出行等方式,有效保障成规模、成批次安全有序返岗复工和外出就业。对有外出意愿但暂时难以外出的农牧民工,要充分挖掘当地产业园区、服务业等带
动就业潜力,努力开发一批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供需对接服务,促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十四)扎实做好农牧民工返乡监测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牧民工返乡监测体系,严格落实集中离岗返乡日常监测报告制度,加大监测力度,分析研判离岗返乡发展趋势。各地要科学、准确评估疫情对本地区农牧民工转移就业的影响,特别要加强疫情风险等级较高地区农牧民工返岗返乡相关信息监测和调度,密切关注农牧民工流向分析比较,有针对性制定工作措施,全方位提供就业服务,积极应对大规模离岗返乡等潜在风险。返乡农牧民工规模较大的地区,可视具体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化解风险。从3月22日起,各盟市要及时填报《疫情防控期间为农村牧区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情况调查表》(附件2),并于每旬末2日内报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