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广西人才市场人事档案网【审结日期】2020.10.30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45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潘伟苏志甫俞惠斌 
【审理法官】潘伟苏志甫俞惠斌 
【文书类型】河南农业大学判决书 
【当事人】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武汉银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当事人】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武汉银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武汉银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汤宏发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汤宏发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汤宏发 
【代理律所】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银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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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鉴于诉争商标系2013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权责关键词】专科录取查询入口基本原则第三人关联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湖南银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显示,湖南银成公司原名为怀化银成医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名称变更为怀化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名称变更为现名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为陈军,后于2018年6月15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杨友金。    武汉银成公司于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显示: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武汉银成公司与刘欢签订《银成医考产品代理协议书》3份,合同左上角
均显示有“YC图形"及“银成教育"标志。2015年10月,陈军、刘欢及刘元明共同签订《协议书》显示“三人因个人原因解除合作,三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怀化地区分别以刘欢和陈军的名义,各自与武汉银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2016年合作协议……"    2015年10月17日,武汉银成公司与怀化银成医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2016临床类执业(助理)医师培训产品合作协议书》,合作内容为“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服务合作"。    上述事实,有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银成医考产品代理协议书》《2016临床类执业(助理)医师培训产品合作协议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于诉争商标系2013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各方当事人对于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的其他认定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
的名义将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在为建立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的磋商阶段,前款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首先,武汉银成公司提交的其于2015年10月17日与怀化银成医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2016临床类执业(助理)医师培训产品合作协议书》及银行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武汉银成公司已就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服务与更名前的湖南银成公司存在经销代理关系。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武汉银成公司与刘欢签订《银成医考产品代理协议书》以及湖南银成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陈军与他人签订《协议书》也可印证湖南银成公司与武汉银成公司之间已形成的代理关系。其次,上述合作协议书中均显示“YC及图"“银成教育"标志的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诉争商标“YC及图银成医考"与武汉银成公司在先使用的“YC及图"“银成教育"标志相比,二者在图形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接近,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
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录像带发行、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与武汉银成公司“YC及图"“银成教育"商标所使用的培训、教育等服务,二者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已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第三,湖南银成公司与武汉银成公司均实际从事教育培训类业务,湖南银成公司对于其曾代理合作的武汉银成公司及其商标理应知晓。在形成代理代表关系后,湖南银成公司未经武汉银成公司授权,擅自将与武汉银成公司的“YC及图"“银成教育"商标相近似的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在“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录像带发行、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代理人代表人恶意抢注被代理人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原审判决相关认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湖南银成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31 13:01:52  2022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湖南银成公司。    2.注册号:18241499。    3.申请日期:2015年11月4日。    4.获准注册日期:2017年9月7日。    5.专用期限至:2027年9月6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41类;类似4101;4102;4103;4104;4105;4107):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录像带发行;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翻译;经营;健身指导课程。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武汉银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武汉银成公司)。    2.注册号:8823300。    3.申请日期:2010年11月8日。    4.获准注册日期:2011年11月21日。    5.专用期限至:2021年11月20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0901;0908):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电子教学学习机;光盘(音像);密纹光盘(可读存储器);密纹盘(音像)。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武汉银成公司。    2.注册号:10917271。    3.申请日期:2012年5月15日。    4.获准注册日期:2013年9月14日。    5.专用期限至:2023年9月13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0906;0908):电子布告板;电子教学学习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光盘(音像);CD盘(音像)。    三、被诉裁定:商评字[2018]第229079号《关于
第18241499号“银成医考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8年12月10日。    被诉裁定认定:第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二,诉争商标在申请日前,湖南银成公司在“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与武汉银成公司存在商标意义上的代理关系。诉争商标图形部分与武汉银成公司在先使用的“银成教育"“银成医考"等商标构成高度近似,且诉争商标图形部分与武汉银成公司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二高度近似,湖南银成公司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难谓正当。湖南银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在与教育及类似的“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录像带发行、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将与武汉银成公司在先使用的“银成"商标高度近似的诉争商标进行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内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翻译、经营、健身指导课程"等服务与武汉银成公司在先使用服务不构成类似,诉争商标在“翻译、经营、健身指导课程"等服务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侵犯武汉银成公司享有在先著作权,也无法证明诉争商标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注册。诉争商标本身也不符合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故裁定:诉争商标在“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录像带发行、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四、其他事实    湖南银成公司在评审阶段提交了其获得诉争商标的相关著作权证书、诉争商标在《怀化日报》等媒体上推广使用等4份证据。    武汉银成公司在评审阶段提交了《银成教育2013至2015年临床类职业医师培训产品合作协议书》、湖南银成公司签订的《2016临床类职业(助理)医师培训产品合作协议书》及客户贷记回单、转账记录等证据。    湖南银成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补充提交了武汉银成公司营业执照、湖南银成公司与中国福利投注站等签署的合作协议等证据。    武汉银成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补充提交了(2018)湘12民初1号、(2018)湘1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武汉银成公司对湖南银成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可。湖南银成公司对武汉银成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可。    另查,湖南银成公司原名称为怀化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再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四川医学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