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雯、焦作市实验小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公务员大专能报的岗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v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2022公务员职位表
【审结日期】2020.05.11 
【案件字号】(2020)豫08民终7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苑海峰王晓武毛富中 
【审理法官】国家营养师证报考条件苑海峰王晓武毛富中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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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雯;焦作市实验小学;焦作市启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当事人】杨雯焦作市实验小学焦作市启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雯 
【当事人-公司】焦作市实验小学焦作市启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范晶晶金研律师事务所;寇宏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陈凡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梁美萍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范晶晶金研律师事务所寇宏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陈凡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梁美萍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范晶晶寇宏陈凡梁美萍 
【代理律所】金研律师事务所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雯;焦作市实验小学 
【被告】焦作市启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杨雯在庭审中陈述其所提交的实验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是从学校中的教师中下载的,但杨雯没有提交该中的该分配方案的原始文件以及发件人的身份,真实性无法确定。杨雯于2013年8月应聘到实验小学工作,且与实验小学签订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雯于2013年8月应聘到实验小学工作,且与实验小学签订为期
一年的聘用合同。2016年12月,杨雯与实验小学签订长期聘用合同书,双方之间从2013年8月形成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本案中,实验小学解除与杨雯的劳动关系,并没有征求工会意见,且没有向杨雯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因此实验小学解除与杨雯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杨雯请求实验小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一审根据杨雯离职前一年的平均工资,判决实验小学支付赔偿金为18300元是正确的。    实验小学没有为杨雯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杨雯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实验小学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者工作不满五年,其应当领取的失业金为十二个月,失业金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杨雯在实验小学工作不满5年,且已经离职满十二个月,其失业保险金为17448元。一审判决实验小学支付杨雯失业保险金17448元并无不当。    虽然杨雯与实验小学在长期聘用合同中约定杨雯享受在编教职工同职称级别人员的一切福利待遇,但杨雯没有职称,无法确定对比标准,加之杨雯没有编制,且杨雯提交的实验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也无法确定杨雯的绩效工资,因此杨雯主张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奖金20000元、工资差额9000元、降温取暖费4500元、平时考核奖26400元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驳回杨雯该部分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杨雯、实验小学的上诉请
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杨雯、实验小学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18:35:07 
【一审法院查明】江西公务员考试成绩公布时间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杨雯自2013年8月28日起受聘在实验小学担任教师工作,双方分别于2013年8月、2014年7月签订了为期一年内的教职工聘用合同书。2015年12月,杨雯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与实验小学签订从2016年元月至2042年7月5日的长期合同。双方于2015年12月14日签订教职工聘用合同书,约定聘期从2016年元月1日起至2042年7月5日;受聘人员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合格证,需向聘用单位一次性交纳押金一万元;享受在编教职工同职称级别人员的一切福利待遇;聘用期间工资按照本人相应的职称级别发放,绩效工资按照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情况按月考核发放;单位从合同之日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在聘用单位工龄达到十年,单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发现不符合
聘用所规定的条件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学校利用办公经费聘用教师与上级政策或要求有悖的情况下,此合同自行解除;如聘用单位不再聘用,待期满后,合同自行解除,并退还本人押金。2016年11月15日,焦作市教育局向市直各学校发出《关于对市直学校临时聘用教师督导检查的通知》,通知各市直学校,针对学校大量存在临时聘用教师现象,市教育局于11月15日至18日对15所市直学校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为临聘教师是否在岗,学历、教师资格证是否达标,所学专业与所教专业是否一致等;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对学历不达标或没有教师资格证,在本学期结束后仍未能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或学历仍不达标的,要予以清退。杨雯所持毕业证书系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于2011年6月1日颁发的外贸英语专业毕业证书,系非全日制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卫生局于2010年7月10日颁发的初级中学语文教师资格证。2016年11月16日,实验小学以市教育局要求对校聘教师学历不达标者进行整改,检查结果反馈杨雯的学历和申请教师资格证的学历时间不符,其学历也不能认证,不符合校聘教师标准,建议进行整改,根据实验小学与杨雯签订的教职工聘用合同书第四项第(六)款规定,主张合同自行解除。实验小学就上述情况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并进行张贴公示。2017年6月29日,启日公司对杨雯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杨雯同志,现在我单位教师(
岗位)工作,……本次合同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款规定,经征求工会同意,自2017年6月29日起,本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此后杨雯仍继续在实验小学工作至2018年7月方离职,杨雯在实验小学工作期间未确定职称级别。实验小学为杨雯确定的月工资数额,在2017年8月、9月间为1730元,自2017年10月起为1850元。杨雯以实验小学、启日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支付其赔偿金185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奖金20000元、社保损失37687.8元、工资差额8500元、失业赔偿金20160元、住房公积金13320元、降温取暖费3000元、平时考核奖16500元。该委经审理认为,杨雯与市实验小学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实验小学单方解除与杨雯的劳动合同且没有给杨雯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属于违法解除,故对杨雯要求裁决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5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因被申请人没有为杨雯办理并缴纳失业社会保险,导致杨雯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无法享受领取失业金的待遇,对杨雯要求支付失业赔偿金2016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杨雯其他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该委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焦劳人仲案字(2018)第2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实验小学解除与杨雯的劳动合同违法,实验小学支付杨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
500元、无法领取失业待遇的损失20160元,驳回杨雯的其他仲裁请求。杨雯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山阳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豫081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确认实验小学解除与杨雯的劳动合同违法,实验小学支付杨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500元、失业保险损失20160元、降温取暖费3982元,驳回杨雯的其他诉讼请求。杨雯与市实验小学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焦作中院经审理撤销该判决,发回重审。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焦作市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为1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