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01.19
2021年国考流程时间【字 号】津价费[2005]45号
【施行日期】2005.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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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价费〔2005〕45号)
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治理乱收费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12号)精神,为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众负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9项。具体是:有关部门收取的养路费票证塑封技术处理费、工艺美术品摊市场服务费、文物出境鉴定手续费、版权纠纷受理和处理费、书报刊审稿费、计算机病毒技术处理费、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发还自行车、三轮车保管费、经济护卫服务收费中自建护卫培训费(二级项目)、110自动化报警系统联网维护费、存车业管理费、特种设备工程建设监理费、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劳动防护产品《安全鉴定证》、工商系统咨询服务收费、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调房申请单工本费、客户网络银行服务系统服务、专利纠纷调处费、医疗保险卡收取临时补卡工本费。
  二、将19项经营服务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价格,列入定价目录管理。具体是:有关部门收取的保管箱业务收费、救援拖运收费、自动报警网络收费、保安服务收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纳税电子申报软件服务费、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剧毒化学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系统收费、机动车及驾驶员中介服务收费、签证服务费、留学回国人员周转房月租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畜禽诊疗配种收费、机电设备中标设备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收费中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检测、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加固设计费、住宅小区及公建工程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收费、新建小区供热设施收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费、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补漏、补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排水工程建设费、电力工程建设费)。
  三、保留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50项。具体项目按我局编制的《2004年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见附件)执行。
  四、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收费目录》为准,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目录》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列入《收费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继续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
  五、纳入定价目录管理的经营服务价格或收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如需调整,应报市物价局批准。纳入定价目录管理的经营服务价格,价格主管部门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
  六、各收费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认真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在收费场所、地点公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是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各收费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乱收费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发布后,各收费部门、单位应在20日内,到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
  八、上述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2004年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五年一月十九日
  2004年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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