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2年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2.08.17
【字 号】津卫人[2012]488号
【施行日期】2012.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2年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津卫人〔2012〕488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有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12〕242号)和《关于2012年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委会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津人专职〔2012〕17号)精神,为做好2012年天津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2年天津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相关工作时间安排见附件1,其中各单位申报材料时间为9月17日-28日(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2),具体评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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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职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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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卫生局按照《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试行)》有关要求核定
职数,各有关单位认真、准确填写《  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一览表》(附件3)一式2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卫生局人事处核定。未经市卫生局人事处核定岗位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参评材料。
  市卫生局各直属单位要按照各系列(专业)分项填写《  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一览表》。
  三、评审政策
  2012年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通知》(津人专〔2000〕27号)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有关政策执行,需特别说明的如下:
  1.进一步贯彻我市聚集人才政策精神,落实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职称评审政策要求。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我市急需人才,按正常程序随年度评审。凡按照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经单位和专家考核,根据其业绩成果直接报评高级资格的,单位需将《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申请表》及其他有关材料,于申报材料前报市卫生局人事处。
  2.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受聘于我市个体、民营或其他所有制卫生医疗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由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单位)与聘用单位共同考核,报经所在区(县)人事(职称)部门同意推荐,可申报高级资格评审。已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不再参加卫生技术高级资格评审。
  3.根据《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精神,凡转岗聘任现工作岗位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正高、副高)资格及学历破格申报高级(正高、副高)资格的人员,需参加卫生系列高级卫生技术实践能力相应专业考试,考试结果只在当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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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按照《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要求,转岗聘任现工作岗位卫生技术职务的人员及外省市调入未办理我市职称认定的人员,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级(正高、副高)资格的,须提供所在单位聘任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聘任的证明材料。
  5.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并取得科研、教学系列及卫生系列医、药、护、技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获得卫生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按照《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规
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定执行),转系列(或专业)申报现岗位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转入医、护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资格。
  6.按照《关于〈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说明》(津人专〔2000〕43号)中第3条(3)项提供专家认可的病历(居民患者完整健康档案)资料,必须是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统一评估的病历(居民患者完整健康档案)资料。
  7.凡申请职称外语免试或放宽成绩要求的,需填写《职称外语考试免试(放宽成绩)申请表》(附件4),经所在单位和主管区县局审核盖章,并提供免试(放宽成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在申报职称时需随评审材料一并上报。
  8.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工作的医、护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给予政策支持。有关政策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度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师执业注册与技术资格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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