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7.14
【字 号】津政发[2003]75号
【施行日期】2003.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
 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3]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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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
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 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 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一般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聘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聘用条件和待遇,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楚雄市教育局
  应聘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第九条内蒙古通辽市人事考试信息网 聘用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择优提出
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公布聘用结果,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聘用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以外,都应逐步实行公开招聘。
  聘用单位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聘用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优先。
  第十一条 人员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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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
  应当订立而未订立聘用合同,但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的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当事人的事实聘用关系成立,应当依法确认其聘用关系,聘用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政法干警为什么取消了 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必要时,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个人档案存入一份。
  聘用合同应在公布聘用结果之日起10日内签订。
  聘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工作)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发生争议的处理。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对聘用单位提供特殊待遇、受聘人员的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
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聘用合同。附近人才招聘市场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一)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
  (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三)国家和本市另有特殊规定的。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初次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