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1.22
【字 号】大政发[2009]6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大政发[2009]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 [2008] 7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 [2008] 44号)精神,按照国家规范政府职能和建设公共财政的有关要求,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众负担,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国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全市继续取消和停止征收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除国家、省政府以及上级政府授权市政府新设立的收费项目外,其他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和开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已经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对市政府决定保留的6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执收部门必须依法治费,加强征管。严禁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本次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发生但未及时足额缴纳的收费,要按照原规定足额收缴,并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所属的部分依靠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保障工作经费的事业单位,凡属于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纳入其主管部门预算予以核定安排;对不属于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由各级人事及机构编制部门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妥善处理,在此期间财政部门可暂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五、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停止征收后,要继续依法履行好监管职能,并进一步改进服务质量。
  六、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执行。对不按本通知规定继续违规收费的,有关企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缴纳,并向监察、财政、发展改革、法制等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认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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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确属违规收费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级监察、财政、发展改革、法制等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
  市监察局:83766355-103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12345
  市财政局:82816655-8181
  市发展改革委:12358
2023年研究生国家线  市政府法制办:83686003
  附件:1、大连市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大连市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大连市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6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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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门(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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