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3.01.19
∙【字 号】深人薪[2003]2号
∙【施行日期】200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执行市直机关
公务员临时岗位津贴制度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3年1月19日 深人薪[2003]2号)
现将市直机关公务员统一发放临时岗位津贴(以下简称岗位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公务员岗位津贴与考勤制度相挂钩的机制。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时间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其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 1个工作日的,按其实际事假天数(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下同)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1个月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全部扣发。
(三)工作人员请病假,1个月内病假天数(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下同)累计在10天(含)
以内的,其当月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10天的,按其当月超过的天数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20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全部扣发。因公受伤人员在期间不扣发岗位津贴。
以上旷工、事假、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工作人员日岗位津贴,按每月实际工作天数21.5天计算。
二、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岗位津贴全额发放。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岗位津贴按60%计发。
三、2001年市直机关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人员统一发放岗位津贴,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改发退休人员综合补贴;分流培训教育人员在国内按规定学制学习期间和待业期间(一年内)发给岗位津贴。
上海市人事考试网 四、新调入或录用的工作人员,除新参加工作的在试用期间发放试用期岗位津贴外,其他人员从起薪之月起按其实际职务(岗位)发放岗位津贴。
上述人员,报到当月工作不满半个月的,发给半个月岗位津贴;超过半个月的,发给全月岗位津贴。
五、职务(岗位)变动人员从其职务(岗位)正式任命或明确的下月起按新职务 (岗位)发放岗位津贴。
技术工人通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从兑现新的技术等级工资的当月起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六、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下年度岗位津贴按其应发额的75%发放。
七、享受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的人员因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被依法审查、采取强制措施或羁押的,在此期间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停发。经审查、审理,不构成违法、犯罪且不受处分的,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予以补发。除此以外,一律不予补发。
八、各单位每月岗位津贴根据考勤结果、人员变动情况核定,有扣发情况的,填写《深圳市市直机关公务员扣发临时岗位津贴审核表》,由主管部门汇总并经负责人签批,于每月20日前统一报市人事局审核。
九、各区建立了临时岗位津贴和综合补贴制度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从2003年1月起执行。
附:深圳市市直机关公务员扣发临时岗位津贴审核表
95598网上营业厅附 深圳市市直机关公务员扣发临时岗位津贴审核表
单位名称: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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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 职务级别 │应发额│ 扣发事由及扣发额 │实发额│备│
│ │ │(岗位等级)│(元) ├──────┬──┬──┬──┬─┬───┤ (元)│注│
│ │ │ │ │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其│扣发额│ │ │
│ │ │学生入口成绩查询 │ │擅离岗位 │(天)│(天)│(天)│他│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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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二本三本的分数线│ 山东省考2023职位表下载│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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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国家公务员与地方公务员的区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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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盖章) │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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