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评估方案及标准解读重点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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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评估方案
解读
一、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的背景
90年代末,我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小学办学条件有了较大改善。21世纪初期,我省先后进行了薄弱学校改造、中小学危房改造、课桌凳更新、教学仪器更新、211工程、校舍安全等一系列旨在改善办学条件的工程,进一步改善了中小学办学条件。但是我省中小学的办学条件由于缺乏全面、科学的标准,各项改善办学条件的工程都是单项的,从总体上看,中小学的办学条件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培养现代化的高素质人才的需要。
2008年颁布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使办学条件的改善有了全面、系统、科学的依据。
2010年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提出了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省委书记姜异康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发言提出:要努力做到“四个推进”,“推进办学条件标准化。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以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为重点,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更新工程、农村中小学两热一暖一改工
程及教育信息化工程为基础,进一步加大投入,到2015年全面完成学校标准化建设。”
2010年12月发布《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根据省政府部署,教育厅及省有关部门为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制定了八项教育推进计划,其中之一就是《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年)》。
二、中小学标准化建设评估指导思想与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按照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评估工作,扎实推进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实施。
评估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评估标准和工作程序,严禁弄虚作假;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将评估方案提前印发各市,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坚持科学性原则,依据有关文件制定评估标准及办法,并经多次论证及征求各方意见后实施;坚持导向性原则,通过评估促进全省加快学校标准化建设进度,确保建设质量。
三、评估对象与范围
评估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评估范围为县域内各类公办普通中小学(包括教学点)。
(说明:按照布局调整规划的待撤并学校,应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一并纳入评估范围。)
四、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包括:学校设置与校舍、运动场地及室外设施、教育教学装备和师资配备4项指标。
鉴于全省已基本建立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以及学校布局调整为周期较长、不断优化的过程,中小学公用经费与布局调整两项指标不列入本次评估内容,但县(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尤其是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要纳入评估范围。
(说明:中小学布局规划要进行评估,但不划定等级。)
五、评估办法与程序
评估采取县级自评、市级评估、省级评估的办法进行。基本工作程序为:
(一)县级自评
县(市、区)要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a2015年)》(鲁教财字〔2011〕9号)规定的完成时间,根据本方案要求,对县域内所有学校逐校进
行评估,并按照《评估标准》对学校作出等次评价。
经自评,达到省《评估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级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申请评估报告,申请市级评估。同时上报《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评估县(市、区)自评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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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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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评估标准》,对申请评估的县(市、区)进行评估。评估时,要按一定比例抽查不同层次学校,对县(市、区)自评结果进行验证。抽查学校数量不低于该县(市、区)学校总数的20%,且不少于20处学校(学校总数低于20处的县、区,抽查比例不低于50%)。对评估确认达标的县(市、区),要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三)省级评估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精神,省对县(市、区)的评估工作,统一纳入省政府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中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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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凡向省申请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验收的,必须首先完成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任务,市级未评估或评估不达标的县(市、区),省级将不安排对该县(市、区)的各项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省级评估时间、组织形式等按照每年省政府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安排统一执行。省级评估标准执行本方案制定的标准。
六、评估结论认定
(一)学校评估结论
县(市、区)对学校的评估结论,分为“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3个等次。具体认定办法按照《评估标准》要求确定。
(二)县(市、区)评估结论
市级对县(市、区)的评估结论,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等次。
达标标准:县域内所有学校均为“达标”和“基本达标”等次,且达标学校占学校总数的比例在
70%以上;全县(市、区)师资配备、教育局域网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达到评估标准要求;中小学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即认定为该县(市、区)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达标。否则,认定为不达标。
第二讲
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评估标准
解读
一、说明
依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年)》、《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及补充规定。
(说明:《评估标准》是依据《办学条件标准》,结合实际制定的,其中有些评估指标,相比《办学条件标准》有所放宽,组织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时应依据《办学条件标准》)
指标体系:4项一级指标、15项二级指标。其中带※号的A4师资配备和B11-6是对县(市、区)的评估指标;其余三项一级指标,14项二级指标是对学校的评估指标。
评估结论认定标准:
每项B级指标评价结论分为A、B、C三个等级;对学校的14项二级指标评估中:达标学校:A等数量达到8个及以上,其余指标为B等;基本达标学校:A等数量大于等于5个,小于8个,其余指标为B等(中心城区学校允许存在因超班额和田径场跑道长度不符合要求的C等指标);不达标学校:A等数量小于5个或出现C等(不包括中心城区学校因超班额和田径场跑道长度不符合要求的C等指标)。
说明:1.有两个及以上校区的学校,各校区均应达到相应标准。如:某项指标主校区为A等,分校区为B等,则该校此项指标按B等计。
2.中心城区学校指位于市县政府驻地,人口集中聚集区(城镇主城区)的学校。
一票否决项:
1.学校存在D级危房;
2.校园内存有明显安全隐患因素,或当年发生安全事故;
3.对教师严重缺编,未能及时补充的县(市、区);
安徽阳光工资4.学校资产账实不符;
5.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评估指标体系
三、评估要点及评级标准
(一)A1学校设置与校舍
【A1 -B1学校设置与校园规划】
评估要点
1.学校设置符合《办学条件标准》规定。
说明:学校设置布局应科学合理,符合《办学条件标准》规定。
高中应独立设置;初中设置要本着相对集中、优化配置、注重规模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原则上,农村5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以设1至2所初中,5万人口以下的设1所初中。小学服务半径应以就近入学、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规定: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人口
相对集中的村寨要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
城市中小学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
学校选址应选在交通方便、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学校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城市交通的噪音干扰。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2.学校规模符合《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适宜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