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
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有关要求,我局修订了《〈中华⼈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0年10⽉30⽇
《中华⼈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第⼀条为规范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以下简称“20规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20规则”第五条适任证书“适⽤的限制”栏应明确持证⼈所限制适⽤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的操作:
(⼀)限制适⽤的船舶种类为客船、滚装客船、⾮运输船、⽔产品运输船、⽔产运输船(鲜销)。
(⼆)限制适⽤的船舶主推进动⼒装置的种类为内燃机、蒸汽轮机、燃⽓轮机。
(三)限制适⽤的特殊设备操作为电⼦海图显⽰与信息系统、⾃动雷达标绘仪。
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级船员除持有有效的相应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外,适任证书上还需要相应取消不适⽤于客船或滚装客船的限制;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的普通船员以及在其他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所有船员,其适任证书不载明相应的特殊类型船舶适⽤限制,但应持有相应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三条申请消除适任证书船舶主推进动⼒装置种类、特殊设备操作限制的,应完成《海船船员培训⼤纲》规定的相应内容培训并通过考试。
第四条申请消除适任证书客船或滚装客船任职限制的,应持有相应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在客船上任职的海船船员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者⽆须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在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级船员和直接负责货物装卸和系固、关闭船体开⼝及在滚装处所负责旅客上下船的船员,还应当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
持有不适⽤于客船或滚装客船适任证书的船长和⾼级船员,申请取消客船或滚装客船适任限制,应根
据“20规则”第⼆章第三节规定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相应的见习;在滚装客船上完成见习的可以同时申请取消客船适任限制。
在两港间航程50海⾥及以上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还应具有航海技术或船舶驾驶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但已具有⾼级船长职称的除外。
第五条见习三副、⼆副完成除货物运输内容外其他船上见习的可以申请“仅适⽤于⾮运输船”的三副、⼆副适任证书;持有“仅适⽤于⾮运输船”适任证书的三副、⼆副完成不少于3个⽉货物运输内容船上见习可以申请取消其适任证书上载明的“仅适⽤于⾮运输船”的限制。
已持有适⽤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运输船上2020年11⽉1⽇之后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够作为晋升货物运输船舶⼤副、船长的海上服务资历;持有“仅适⽤于⾮运输船”船长和⼤副适任证书申请消除“仅适⽤于⾮运输船”限制的,应通过附录1《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与项⽬》中“船舶结构与货运”科⽬理论考试和“货物积载与系固”项⽬评估,并完成不少于3个⽉货物运输内容船上见习。
第六条“20规则”第七条中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由⾼到低顺序为船长、⼤副、⼆副、三副;轮机长和轮机员职务由⾼到低顺序为轮机长、⼤管轮、⼆管轮、三管轮;⽆线电操作⼈员职务由⾼到低顺序为⼀级⽆线电电⼦员、⼆级⽆线电电⼦员、通⽤操作员、限⽤操作员。
甲板部⽀持级船员职务由⾼到低为⾼级值班⽔⼿、值班⽔⼿,轮机部⽀持级船员职务由⾼到低为⾼级值班机⼯、值班机⼯。
第七条船员取得适任证书需符合“20规则”第⼗⼀条规定的任职岗位健康要求。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应按照《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开展检查,并为符合健康标准的船员签发健康证明。
在2014年7⽉1⽇之前已经持有《船员服务簿》的海船船员,其听⼒检查标准可以按下列标准执⾏:以电测听⼒计测定,⼀⽿裸听⼒在0.5 kHz、1.0 kHz、2.0 kHz、3.0 kHz频段上平均⼩于等于30 dB;另⼀⽿裸听⼒在0.5 kHz、1.0 kHz、2.0 kHz、3.0 kHz频段上平均⼩于等于40 dB。
第⼋条“20规则”第⼗⼀条规定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纲见附录2。
教师资格证笔试多少分及格第九条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应当填写《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见附录3)并按照“20规则”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材料,船员管理系统中已有其电⼦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持有船长或⾼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新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在签发新适任证书时,应注销原持有的船长或⾼级船员适任证书;持有值班⽔⼿或值班机⼯适任证书申请⾼级值班⽔⼿或⾼级值班机⼯适任证书时,海事管理机构在签发新适任证书时,应注销原持有的值班⽔⼿或值班机⼯适任证书。
第⼗条被吊销适任证书根据“20规则”第⼆⼗⼆条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的,以及被注销适任证书根据“20
规则”第四⼗九条申请评估和发证的,航区和等级与原适任证书保持不变,职务降低⼀级。其中,三副、三管轮、电⼦电⽓员为⾼级船员最低职务,可直接申请三副、三管轮、电⼦电⽓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值班⽔⼿、值班机⼯、电⼦技⼯为参加航⾏和轮机值班的普通船员的最低职务,可直接申请值班⽔⼿、值班机⼯、电⼦技⼯适任考试和发证。
符合本条第⼀款规定的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情形的,免于岗位适任培训和船上见习。
第⼗⼀条“20规则”第⼆⼗七条“初次申请”是指第⼀次申请适⽤于客船或滚装客船的轮机长、轮机员、电⼦电⽓员适任证书,已经持有适⽤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三管轮、⼆管轮、⼤管轮、电⼦电⽓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职务晋升、航区扩⼤或功率提⾼不属于“初次申请”。
第⼗⼆条“20规则”第⼆⼗九条规定的适任考试按照《海船船员培训⼤纲》确定的适任标准和内容实施,适任考试科⽬和项⽬见附录1。
第⼗三条“20规则”第三⼗条中“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系指:
(⼀)理论考试:初考应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考可向任何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评估:应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20规则”第三⼗条第(⼆)项“适任证书类别”系指适任证书的航区、等级、职务。
“20规则”第三⼗条第(四)项“相应培训证明”系指申请适任考试前1年内取得的相应岗位适任培训证明;“相应海上任职资历”系指“20规则”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中“海上服务资历”栏所列资历。
第⼗四条适任考试理论考试和评估可以分开申请。船员申请理论考试初考或评估初考时,应⼀次性申请全部理论考试科⽬或者评估项⽬,并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4)及提供“20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信息,船员管理系统中已有相关信息的免于提供。
第⼗五条“20规则”第三⼗⼆条“初次适任考试”系指船员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后,第⼀次申请相应的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以所申请适任考试的理论考试准考证和评估准考证的较早⽇期为准。
理论考试和评估补考可以分别申请5次;每次补考,不论申请科⽬或者项⽬的数量,均视为1次补考。
第⼗六条取得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电⼦电⽓员培训许可的全⽇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其取得相应许可之⽇起⼊学且完成⼊学报备的相关专业全⽇制学⽣(以下简称航海类学⽣),在校期间可申请与所学专业
取得相应许可之⽇起⼊学且完成⼊学报备的相关专业全⽇制学⽣(以下简称航海类学⽣),在校期间
可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应的初次适任考试。
航海类学⽣完成毕业报备的,可按以下要求申请操作级适任考试:
(⼀)在校期间未申请初次适任考试的,⾃取得毕业证书之⽇起5年内可凭毕业证书向任何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初次适任考试。
(⼆)在校期间已申请的初次适任考试及相关补考未全部通过或成绩失效,以及取得毕业证书之⽇起5年内未申请初次适任考试的,在具有不少于12个⽉相应的⽀持级海上服务资历后,可凭毕业证书向任何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初次适任考试的相关要求申请适任考试。该适任考试未通过或成绩失效的,再次申请适任考试需重新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航海类学⽣在理论考试全部通过后进⾏船上见习的,评估补考期限按照其船上见习所占⽤时间相应顺延。
第⼗七条申请⽆限航区适任考试者,⾃初考之⽇起3年内仅下列科⽬或者项⽬不合格,经本⼈申请,其已合格的科⽬、项⽬成绩可作为沿海航区相同职务适任考试成绩,成绩有效期⾃其他科⽬和项⽬全部通过之⽇起计算:
(⼀)船长和驾驶员“航海英语”理论考试科⽬;
(⼆)轮机长和轮机员“轮机英语”理论考试科⽬和“轮机英语听⼒与会话”评估项⽬;
(三)电⼦电⽓员“电⼦电⽓员英语”理论考试科⽬和“电⼦电⽓员英语听⼒与会话”评估项⽬;
(四)值班⽔⼿、值班机⼯和电⼦技⼯“英语听⼒与会话”评估项⽬。
申请GMDSS通⽤操作员适任考试者,⾃初考之⽇起3年内仅“GMDSS英语阅读”理论考试科⽬和“通信英语听⼒与会话”评估项⽬不合格,经本⼈申请,其已合格的科⽬、项⽬成绩可作为GMDSS限⽤操作员适任考试成绩,成绩有效期⾃其他科⽬和项⽬全部通过之⽇起计算。
第⼗⼋条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并通过“⽔⼿⼯艺”评估的,可视为通过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值班⽔⼿适任考试;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可视为通过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值班机⼯适任考试;通过电⼦电⽓员适任考试可视为通过相应航区电⼦技⼯适任考试。
三副与值班⽔⼿理论考试科⽬和评估项⽬对应关系见附录1中表⼀、表⼆,三管轮与值班机⼯理论考试科⽬和评估项⽬对应关系见附录1中表三、表四,电⼦电⽓员与电⼦技⼯的理论考试科⽬和评估项⽬对应关系见附录1中表六、表七。
第⼗九条已取得三副、三管轮或者电⼦电⽓员海船船员培训项⽬的船员培训许可,且培训质量体系运⾏有效、培训质量良好的培训机构,以校内培训和船上培训相结合分段完成岗位适任培训的,满⾜以
下要求,其学员培训期间在船培训、见习的资历可全部或者部分计⼊相应职务的见习资历:
(⼀)已设置符合《海船船员培训⼤纲》要求且与拟开展培训安排相适应的培训课程,包括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学⼈员,编制与培训计划相适应的船上培训记录簿和船上见习记录簿。开展船上培训前完成《海船船员培训⼤纲》规定岸基培训所有内容的,可直接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的相应船上见习记录簿。
(⼆)培训课程在开展培训前应经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并已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备。
(三)开展船上培训前已按规定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第⼆⼗条学员培训期间船上培训、见习的资历,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计⼊其相应职务的见习资历:
(⼀)完成不少于12个⽉船上培训、见习,且在船长或者合格的⾼级船员的指导下履⾏了不少于6个⽉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船上培训、见习不低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的相应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规定要求,并已通过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评估确认的,可以认可其12个⽉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资历;
但未经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评估确认或经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评估确认未达到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培训要求的,不予认可见习资历。
(⼆)完成了不少于12个⽉船上培训、见习,但未在船长或者合格的⾼级船员的指导下履⾏了不少于6个⽉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的,可以根据其船上培训计划的安排,认可其最长不超过6个⽉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资历。
第⼆⼗⼀条依照“20规则”四⼗⼀条申请承认签证应由雇佣外国船员适任证书持有者的航运公司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在办理承认签证时,如涉及在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船任职的,应依照我国与船员证书签发国签署的船员证书互认协议的约定,⼀并办理相应特殊培训合格证的承认签证,并在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中载明适⽤的相应特殊类型船舶。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通过缔约国主管机关⽹站或缔约国公布的电⼦邮箱等⽅式对申请⼈提交的船员证书真实性进⾏核实,并核实航运公司与该船员的雇佣关系。
第⼆⼗⼆条“20规则”第四⼗⼆条第⼆款规定的“考核”⽅式为参加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组织的考试。
第⼆⼗三条有“20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由负责调查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船员适任能⼒进
⾏考核;发⽣在的,由签发证书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船员适任能⼒进⾏考核。
考核结果表明船员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由组织考核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注销其适任证书或者承认签证。
第⼆⼗四条“20规则”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的航区按照船员所服务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界定。
辽宁高考试题“20规则”对海上服务资历如⽆其他规定,均为申请者需具有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
船员服兵役期间的时间不计⼊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发证要求的时间限制。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航区扩⼤、吨位或功率提⾼所需要的海上服务资历,应是⾃参加岗位适任培训之⽇起向前计算5年内相应的有效资历;⽆需参加岗位适任培训的,应是⾃申请考试或者发证之⽇起前5年内相应的有效资历。
申请适⽤于两港间航程50海⾥及以上客船、滚装客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和初次申请适⽤于两港间航程50海⾥及以上客船、滚装客船轮机长、轮机员、电⼦电⽓员适任证书所需要的其他种类海船上的服务资历不限于近5年内。
持有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者申请⽆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再有效时,其船长或驾驶员任职资历等同于⽆线电操作服务资历;持有⽆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在海上浮动设施上⾏使⽆线电操作⼈员职能的,可视为⽆线电操作服务资历。
见习三副、见习⼆副、见习三管轮、见习⼆管轮或见习电⼦电⽓员资历,可相应作为申请签发值班⽔⼿、值班机⼯或电⼦技⼯适任证书的船上见习资历。为申请签发适任证书⽽取得的船上见习资历,可作为申请签发精通救⽣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的海上服务资历。
同时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海上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相应航区、相应吨位或功率的海上公务船上的服务资历,可视为相应航区、相应吨位或功率的⾮运输船海上服务资历。
第⼆⼗五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制定“20规则”六⼗四条规定的仅适⽤于在本辖区航⾏船舶的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在两港间航程不⾜50海⾥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级船员;
(⼆)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装置未满220千⽡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域航⾏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五)摩托艇驾驶员。
对于本条第⼀款(⼀)项不另⾏制定办法的,按“20规则”两港间航程50海⾥及以上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
对于本条第⼀款(⼀)项不另⾏制定办法的,按“20规则”两港间航程50海⾥及以上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级船员要求执⾏;对于本条第⼀款(⼆)(三)(四)项不另⾏制定办法的,按“20规则”规定的相关要求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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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款第(⼆)(三)项船员称为“⼩型海船船员”。
按照本条第⼀款规定消除在两港间航程不⾜50海⾥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限制的船长和⾼级船员,如按照“20规则”申请所持适任证书的职务晋升、航区扩⼤、吨位或功率提⾼、再有效,应符合“20规则”第⼆章第⼆节的相应规定。
第⼆⼗六条⼩型海船船员按照“20 规则”第六⼗四条第⼆款项规定,申请“20 规则”适任证书,应满⾜以下要求:
(⼀)持有⼩型海船船长和⾼级船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船长和⾼级船员职务合计不少于24个⽉,完成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三副或未满750千⽡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后,可以申请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三
副或未满750千⽡三管轮适任考试。考试通过并完成船上见习后可申请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三副或未满750千⽡三管轮适任证书。
(⼆)持有⼩型海船值班⽔⼿、值班机⼯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值班⽔⼿、值班机⼯不少于12个⽉,完成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值班⽔⼿、未满750千⽡值班机⼯岗位适任培训后,可以相应申请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值班⽔⼿、未满750千⽡值班机⼯适任考试。适任考试通过后可申请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值班⽔⼿、未满750千⽡值班机⼯适任证书。研究生报名信息在哪能看
“20 规则”第六⼗四条第⼆款规定的海上公务船船员可按下列要求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持有海上公务船⼀等适任证书并担任该职务不少于12个⽉的船长和⾼级船员,可以申请与其实际任职船舶的航区和吨位(功率)等级⼀致的低⼀级职务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但需要按照“20 规则”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和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其中持有海上公务船⼀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20 规则”相应航区、等级三副、三管轮须实际任职不少于24个⽉。
(⼆)持有海上公务船⼆、三等适任证书并担任船长和⾼级船员职务合计不少于24个⽉,按照“20 规则”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和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后,可以申请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三副或未满750千⽡三管轮船员适任证书。
(三)持有海上公务船值班⽔⼿、值班机⼯适任证书担任值班⽔⼿、值班机⼯不少于24个⽉的船员,可以申请与其实际任职船舶的航区、吨位或功率等级⼀致的值班⽔⼿、值班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但需要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第⼆⼗七条持有“11规则”三副、⼆副、三管轮、⼆管轮适任证书的,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可以继续在与适任证书限定的吨位、功率相适应的船舶上继续任职。适任考试和发证过渡安排如下: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参加“11规则”5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或3000总吨及以上三副、⼆副适任考试,以及参加“11规则”750千⽡及以上⾄3000千⽡或3000千⽡及以上三管轮、⼆管轮适任考试,且成绩通过的,完成船上见习后可以相应申请“20规
则”500总吨及以上三副、⼆副或者750千⽡及以上三管轮、⼆管轮适任证书;有部分科⽬或项⽬未通过的,补考按“20规则”科⽬或项⽬执⾏,成绩通过并完成船上见习后可以相应申请“20规则”500总吨及以上三副、⼆副或者750千⽡及以上三管轮、⼆管轮适任证书。
考长沙公务员有多难
(⼆)持有“11规则”5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或者3000总吨及以上三副、⼆副适任证书的船员,或者持有“11规
则”750千⽡及以上⾄3000千⽡或者3000千⽡及以上三管轮、⼆管轮适任证书的船员,满⾜适任证书再
有效条件的,可以申请“20规则”500总吨及以上三副、⼆副或者750千⽡及以上三管轮、⼆管轮适任证书;不满⾜“20规则”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的,也可申请“20规则”500总吨及以上三副、⼆副或者750千⽡及以上三管轮、⼆管轮适任证书,但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期同原证书。
持有 “11规则”⽣效前签发的值班⽔⼿、值班机⼯适任证书且已持有有效的相应培训合格证书者,可继续申请换发“20规则”相应航区和等级的值班⽔⼿、值班机⼯适任证书。
2005年10⽉31⽇前已取得⼩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完成岗位适任补差培训后(补差培训⼤纲见附录5),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款规定的职务对应关系申请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三副、值班⽔⼿或者未满750千⽡三管轮、值班机⼯适任考试,成绩通过的,免于船上见习,可直接申请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三副、值班⽔⼿或者未满750千⽡三管轮、值班机⼯适任证书。
第⼆⼗⼋条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可以根据“20规则”附件表注4(2)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允许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参加⼆副、⼆管轮适任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