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1.05.27
【字 号】厦民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正文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
 
厦民规〔2021〕1号
 
各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7日
 
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救助站等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海南人才网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人民至上,应救尽救;
  (二)快速响应,救急兜底;
高考报名登录入口  (三)精准公正,公开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区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健、教育、财政、人社、应急、医保、住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镇))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镇)做好主动发现、协助申请、调查核实、公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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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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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因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特殊情况的;
  (二)因刑满释放(社区矫正),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的;
  (三)在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审核认定期间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陷入严重困难的本市常住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已纳入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二)未纳入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1号,以下简称“核对办法”)认定,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0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第三档,且不存在《保障办法》第十条第(二)、(三)项及第(四项)第2目规定的不予以认定情形的;
  (三)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期间需住院护理,经政府医疗救助后仍需负担护工费的。
 
第三章  申请受理与审核认定安徽省公务员2022年职位表
  第七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按照家庭或个人申请,街(镇)审核、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操作程
序组织实施。1万元以下的救助金额,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镇)认定,但应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各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提高街(镇)审核认定金额。
  第八条 申请人按照《保障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出申请。
  街(镇)、居(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困难众巡访制度,健全主动发现网络,开展定期巡访、排查,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九条  街(镇)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时,应当根据其申请救助的种类,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审核。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江西遴选公务员公告
  申请人的实际困难能通过本市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解决的,街(镇)应当协助其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社会救助申请。
  第十条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
  (三)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核查授权书(已纳入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或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无需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四)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按照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的程序办理。街(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于救助金额在权限额度内的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对超出权限额度的部分,应立即上报区民政部门。
  急难情况缓解后,要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手续。
  第十二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按照信息核对、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认定的程序办理。街(镇)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确定救助金额,并将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相关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街(镇)应当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于救助金额在权限额度内的直接认定并予救助;超出权限额度的,应签署审核意见并立即上报区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认定并予救助。对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的救助申请,可适当延长认定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且应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核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