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四川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为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机关工勤人员使用管理新机制,充分调动机关工勤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需要对于机关工勤人员做好相应的管理!下面就赶紧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四川机关工勤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
四川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今后,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按工作实际需要补充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制,不再使用占编的工勤人员。
(一)补充工勤人员的条件
机关驾驶、后勤服务等工勤岗位补充人员,必须保证人员素质,除要求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有责任心、有奉献精神、服务态度好外,凡安排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必须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以及该技术工种岗位应具备的初级工以上知识和技能,年龄在 35 岁以下。
其中:驾驶员应持有合格有效的驾驶证件,同时须具有 5 年以上的驾龄,取得驾驶证以来未曾出现过重大行车安全事故或本人负主要责任的行车安全事故。
(二)补充工勤人员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要严格控制。 确因工作需要补充的,用人单位应先向县人事联席会议申报用人计划,经人事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凭批准下达使用工勤人员数额的批复文件,由用人单位按照机关新配备工勤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综合择优确定人选。拟补充人员应先上报县人事联席会议审核,经县人事联席
四川教师资格证报名2023年会议同意后,由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合同备案。
二、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的管理使用
(一)补充的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劳动合同期限为 1-3 年。
(二)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 在聘用期间由用人单位综合考虑物价水平、上年度全县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其工资福利待遇。 县财政应按一定的标准对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经费补助,纳入财政预算,以后可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水平 1-2 年适当调整经费补助标准。
聘用期间,由聘用单位为所聘用人员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三)考核管理
为了加强管理,充分调动工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考核和管理办法进行考核管理。
(四)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的使用原则
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不得安排到行政管理岗位工作。 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要进入公务员、事业人员或其他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必须按照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事业人员或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参加竞争考试,择优录用。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工作需要,双方需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四、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一)在本办法实施前的原机关在编在职工勤人员,仍按原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原机关在编在职工勤人员中从事驾驶员岗位工作的,
男年满 55 周岁一律退出驾驶工作岗位,可由用人单位暂行安排到其他后勤岗位工作,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五、本办法执行的范围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机关、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从二 00 九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七、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各级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及机关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机关工勤人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工勤人员,是指为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保障机关和职能部门正常运转,纳入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并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升素质、人岗相适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各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机关正常运转。
国家职业资格网第五条实施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参照公务法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六条机关工勤人员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5 个等级(职务)。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七条各级机关工勤人员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区县(自治县)级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技师,乡镇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高级工。
第八条机关工勤人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50%左右;高级技师、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10% 左右;高级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2% 左右。
第九条市级机关(含实施垂直管理的部门,以下同)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第三章招聘
第十条各级机关在编制和岗位限额内需补充工勤人员,原则上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经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同意,补充涉密、技师、高级技师等特殊岗位工勤人员,可面向特定对象实行考核招聘。经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同意,补充政策性安置人员、已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由用人机关面向一定范围对象实行定向选聘。
第十二条市级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工作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机关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机关组织实施。
2022年吉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第十三条市级机关公开招聘、定向选聘简章,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公开招聘、定向选聘简章,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事前备案。
简章经审定备案后,于招聘报名前10 个工作日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其中,公开招聘简章须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招聘简章应包括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
、内容、范围,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需交验的证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机关工勤人员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可结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并进行。
第十五条应聘机关工勤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品德优良;
(二)具有履行机关工勤人员职责的能力和岗位所需的资质,招聘中级工以上等级(职务)岗位人员,应具备由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评定的相应技术等级(职务)资格;
(三)高中(技校或其他中职学校)以上学历;
(四)年龄在18 周岁以上,35 周岁以下。已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普通工和初级工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0 周岁以下,中级工以上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5 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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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聘用机关工勤人员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属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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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三)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四)被单位辞退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五)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
(六)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七)现役军人;
(八)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应届毕业生除外);
(九)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机关工勤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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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用人机关负责资格条件审查、体检和考察等,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组织考试。
(一)确定招聘岗位。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未达到1:3 比例的,除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外,取消或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
(二)考试。公开招聘考试采取公共科目考试与技能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技能考核内容为技能知识或实际操作,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机关组织实施。
技能性强的岗位技能考核,可委托专业测评机构进行。一般性岗位,由技能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组一般由5至7 人组成,用人机关外的考官不少于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