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全初、临泉县高塘镇人民政府、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盗窃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7 
【案件字号】(2020)皖12行终374号  英语四级分数对照表计算规则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代巍耿牛牛韩笑 
【审理法官】代巍耿牛牛韩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贾全初;临泉县高塘镇人民政府;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贾全初临泉县高塘镇人民政府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个人】贾全初 
【当事人-公司】临泉县高塘镇人民政府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律师/律所】徐爱民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刘涛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张海申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爱民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刘涛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张海申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爱民刘涛张海申 
【代理律所】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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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贾全初 
【被告】临泉县高塘镇人民政府;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所辖乡镇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该局为更好地履行职权及处理有关单位转办事项,向临泉县高塘镇人民政府发出[2019]365号《函》,建议其收回案涉土地并要求将处理结果及时加以函告,构成行政委托,系正常的行政职权行使,贾全初上诉称上述[2019]365号《函》违法及临泉县高塘镇人民政府无权作出被诉通知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指鹿为马的主人公是谁合法违法质证证据不足改判维持原判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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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所辖乡镇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该局为更好地履行职权及处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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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转办事项,向临泉县高塘镇人民政府发出[2019]365号《函》,建议其收回案涉土地并要求将处理结果及时加以函告,构成行政委托,系正常的行政职权行使,贾全初上诉称上述[2019]365号《函》违法及临泉县高塘镇人民政府无权作出被诉通知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已根据行政诉讼规则查明贾全初侵占集体土地的基本事实,而临泉县高塘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关于贾全初限期退还其侵占集体土地的通知》时亦查明相关事实,通知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贾全初上诉请求撤销该通知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贾全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6:03:27 
贾全初、临泉县高塘镇人民政府、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盗窃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皖12行终374号
(2020)皖12行终37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贾全初。
     委托代理人徐爱民,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泉县高塘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xx003172828N。
     法定代表人骆强,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出庭负责人庄广怀,该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
     委托代理人周海振,该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山东省人力资源考试信息网     委托代理人刘涛,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100317
32229。
     法定代表人刘庆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耿涛,该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申,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全初诉被上诉人临泉县高塘镇人民政府、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退还土地通知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21行初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全初向一审法院诉称,原高塘乡“五七”修配厂建于1974年,当时与高塘乡贾王庄村签订协议,以每亩120元地价购买25亩。涉案25亩土地已经不属于贾王村。贾全初父亲贾永斌在1978年至1985年因“五七”修配厂缺技术人员被请到厂里上班,由于工资未付,厂里决定把厂里土地分给贾永斌。1986年1月底,贾永斌承包了该厂,在原5间厂房的基础上,后续建了14间平房、19间两层楼房和9间厂棚。1997年,贾永斌依法办理了房产证。2014年,贾永斌去世,贾全初依法继承贾永斌的遗产。临泉县高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贾
全初限期退还其侵占集体土地的通知》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临泉县高塘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的《关于贾全初限期退还其侵占集体土地的通知》。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土地位于临泉县××××五七修配厂内。因多年遗留问题,部分众对原五七修配厂的土地引起争议。临泉县公安局在核查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转办的“关于高塘镇贾王行政村原书记贾全初非法占用原五七厂土地”线索时,向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要求协助核查涉案土地的性质、面积、是否履行报批手续等。2019年9月10日,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临泉县公安局作出临自然资源和规划函[2019]363号《关于临公函﹤2019﹥172号办理情况的复函》,该复函认定贾全初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高塘镇原“五七厂”5.4亩高塘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1.86亩高塘镇贾王村委会集体所有土地占为己有的行为涉嫌侵占集体资产。鉴于此,已经将该违法违纪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并建议高塘镇政府收回高塘镇原“五七厂”5.4亩属于高塘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贾全初占用的1.86亩高塘镇贾王村委会集体所有土地作进一步处理。2019年9月11日,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高塘镇政府作出临自然资源和规划函[2019]365号《函》,建议高塘镇政府收回高塘镇原“五七厂”5.4亩属于高塘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处置,对贾全
初占用的1.86亩高塘镇贾王村委会集体所有土地作进一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该局。2019年12月3日,高塘镇政府向县政府作出高政[2019]232号《关于对高塘镇贾王庄村原五七修配厂涉及地块依法确权的请示》,要求对贾全初所占土地使用权进行依法确权。2020年1月6日,临泉县政府作出临政秘[2020]4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贾全初占用原高塘乡农机修配厂镇农民集体土地和高塘镇贾王村集体土地构成侵权,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镇政府提出的确权材料不予受理。2020年5月12日,高塘镇政府向贾全初下发《关于贾全初限期退还其侵占集体土地的通知》,责令贾全初于2020年6月15日前退出原高塘乡“五七厂”集体土地5.4亩。贾全初不服,于2020年6月1日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