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冯雪礼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峡枝江网【审结日期】2020.04.20 
【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6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杜枫姚斌邵静怡  2022年初中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审理法官】杜枫姚斌邵静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冯某;冯雪礼;侯某;临泉县城关街道张营文坛九年制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 
【当事人】冯某冯雪礼侯某临泉县城关街道张营文坛九年制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冯某冯雪礼侯某 
【当事人-公司】临泉县城关街道张营文坛九年制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树春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娄云龙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树春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娄云龙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树春娄云龙 
【代理律所】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冯雪礼 
【被告】临泉县城关街道张营文坛九年制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 
【本院观点】冯某、冯雪礼称赵宇泽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故对其关于一审法院漏列当事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冯某、冯雪礼称赵宇泽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故对其关于一审法院漏列当事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侯某受伤的事实虽然发生在下午放学至晚自习开始之间,但仍然处于学校的管理范围之内,学2020云南省招生考试网登录
校在此期间仅安排一名学生对包括侯某、冯某在内的走读生进行管理,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临泉县城关街道张营文坛九年制学校应当对侯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冯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行为后果应当具备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认知,故冯某对侯某受伤的损害后果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其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冯雪礼承担。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本院酌定临泉县城关街道张营文坛九年制学校应当对侯某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冯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侯某从18周岁起对牙齿行冠修复术至75周岁,更新期限为8-10年,本院认为应以8次为宜。侯某损失中护理费一项应当参照2018年度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5070元/年计算,即123.48元/天,一审法院适用标准错误,本院予以变更。综上所述,侯某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1650.40元;2.营养费:50元/天×40天=2000元;3.护理费123.48元/天×15天=1852.20元;4.交通费:酌定300元;5.费(盖髓修复费):1000元/年×9年=9000元;6.后续费(冠修复):4400元/次×8次=35200元,以上合计50002.60元。因临泉县城关街道张营文坛九年制学校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投保有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
司赔偿侯某30001.56元,冯雪礼赔偿侯某12500.65元。  综上所述,冯某、冯雪礼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会计初级考试题型一、维持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民初74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民初74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冯雪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侯某经济损失21817.44元(含先行垫付的1000元)"为“冯雪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侯某经济损失12500.65元(含先行垫付的1000元)";  三、变更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民初74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侯某经济损失24544.62元"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侯某经济损失30001.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181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负担960元,冯雪礼负担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5元,由临泉县城关街道张营文坛九年制学校负担145元,由冯
雪礼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0:43: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侯某与冯某同是临泉县城关街道张营文坛九年制学校小学学生。2019年5月1日下午下课后,冯某与他人玩耍时,不慎将在教室值日的侯某压倒,致其牙齿折断受伤。侯某受伤后,被送往临泉县人民医院。侯某的损伤经安徽天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侯某因外伤致双侧上切牙折断,暂行盖髓修复和齿松动固定术。18周岁起再行全瓷冠修复。其损害之误工期(影响学习)为80日,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40日。盖髓修复费用以每年1000元计算,至18周岁;18周岁起再行冠修复,费用估计为4400元/首次,更新年限约为8-10年,每次更新费用以首次费用为准,即4400元,至75周岁(国人寿命均值为75周岁)"。临泉县城关街道张营文坛九年制学校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冯雪礼为侯某垫付医疗费1000元。侯某的经济损失:1.医疗费:1650.40元;2.营养费:50元/天×40天=2000元;3.护理费132.88元/天×15天=1993.20元;4.交通费:酌定300元;5.费(盖髓修复费):1000元/年×9年=9000元;6.后续费
(冠修复):4400元/次×9次=39600元;共计54543.60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冯某在学校玩耍时将侯某压倒,给侯某造成伤害,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冯雪礼承担。承担侯某经济损失的40%,为21817.44元(54543.60元×40%),冯雪礼先行垫付的1000元应予扣除。临泉县城关街道张营文坛九年制学校在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学生过程中存在疏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制度的落实不到位,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临泉县城关街道张营文坛九年制学校对侯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侯某经济损失的45%,即24544.62元(54543.60元×45%)。因临泉县城关街道张营文坛九年制学校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校方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应赔偿侯某24544.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冯雪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侯某经济损失21817.44元(含先行垫付的100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侯某经济损失24544.62元;三、驳回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181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负担960元,冯雪礼负担85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冯某、冯雪礼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赵宇泽对于侯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漏列赵宇泽为本案当事人系程序错误;我方不存在过错,愿意承担10%的责任,且校方承担45%的责任比例较轻,一审法院划定责任比例不当;侯某的牙齿冠修复次数应为6次,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9次,且护理费计算标准错误。综上所述,冯某、冯雪礼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冯某、冯雪礼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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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0)皖12民终60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
     法定代理人:冯雪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
     法定代理人:冯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泉县城关街道张营文坛九年制学校,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街道八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2213551221893。
     法定代表人:朱雪梅。安徽考试院登录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敏,该学校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四化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04975332G(1-1)
     法定代表人:崔益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运,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某、冯雪礼因与被上诉人侯某、临泉县城关街道张营文坛九年制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民初7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冯某、冯雪礼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赵宇泽对于侯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漏列赵宇泽为本案当事人系程序错误;我方不存在过错,愿意承担10%的责任,且校方承担45%的责任比例较轻,一审法院划定责任比例不当;侯某的牙齿冠修复次数应为6次,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9次,且护理费计算标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