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暂行规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9.03.05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2023【字 号】厦府[1999]综034号
【施行日期】199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中小学幼儿园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暂行规定的批复
(1999年3月5日)
市教委:
  厦教委(1998)346号文悉。市政府同意你委拟定的《厦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接文后,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聘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任用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及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和与之建立聘任关系的教师。
  大中专院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上述各级各类学校、事业单位中的职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聘任合同是学校与受聘教师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聘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聘任合同终止或解除,教师与学校仍然保持着劳动人事关系。
  第四条 教师职务聘任与教师岗位职责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聘任教师职务应当坚持按需设岗、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平等自愿,统筹兼顾和集体讨论的原则。
  第六条 受聘教师应具备《教师法》和《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规定的相应学历层次,并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教师行为规范;热爱教师工作,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备完成所任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章 聘任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签订聘任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双方地位平等和自愿的原则。
  经上级任命的学校党政领导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聘任合同,或以任命书代替聘任合同;
  经学校聘任的中层干部与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聘任合同;
  受聘教师与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订聘任合同。
  第八条 聘任教师实行回避制度,确需聘任本校领导的亲属,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聘任外地教师或外系统人员须报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的学校聘用同安区、杏林区、集美区学校的教师须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聘任合同应具备以下的条款:
国家公务员考试培训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量;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
  (五)工作纪律;
抗美援朝战争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是  (六)合同终止;
  (七)违反合同的责任。
  聘任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条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3年,具体期限由各学校确定。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受聘人的离退休时间。
  第十一条 学校从其他系统聘任首次从教的人员试用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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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聘任调入的教师,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学校接收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下列聘任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订立的聘任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任合同。
  无效的聘任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确认聘任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聘任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十三条 学校与下列人员可缓签聘任合同;
  (一)无行为能力或患重病的;
  (二)确有特殊原因,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编不在岗的;
  (三)经批准脱产学习、进修6个月以上的。
  第十四条 聘任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第十五条 聘任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报教育
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第三章 聘任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六条 聘任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聘任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任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撤销;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经聘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任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学校安全教育平台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者一学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
公务员申论模板及范文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二)受聘人患重病或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因第(二)项解除合同的,学校应另行安排或协助推荐适当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能终止或解除聘任合同:
  (一)受聘人患重病或工伤,在医疗期内的;
  (二)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通知学校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学校未按聘任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受聘人要求解除合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
第四章 续聘、待聘、辞退、辞职
  第二十四条 聘任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终止的,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