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安与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2 
【案件字号】(2020)渝02行终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杨程鸿声蒋乾巽 
【审理法官】程杨程鸿声蒋乾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朝安;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李朝安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2022年省考时间【当事人-个人】李朝安 
安徽2020年高考成绩公布时间【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黎明明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黎明明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黎明明 
【代理律所】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李朝安 
【被告】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双方对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书证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助理医师考试题库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8-20 07:08:40 
李朝安与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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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行终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朝安,男,汉族,1955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代理人李治有,系李朝安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6008658173L。
     法定代表人佘春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体清,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黎明明,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朝安因退休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6行初1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朝安1978年11月参加工作,在原奉节县平皋区供销合作社工作。1981年5月,李朝安调至奉节县平皋区航运社(后平皋区航运社更名为奉节县夔峡航运公司)工作,1982年3月见习期满转正,李朝安在该单位工作至企业关闭。2003年9月,
因企业破产,李朝安与奉节县夔峡航运公司关闭清算领导小组签订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李朝安于2015年10月26日向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奉节人社局)申请办理特退。2015年12月29日,奉节人社局作出《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审批意见为李朝安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准予退休,退休时间为2015年11月。李朝安对该审批意见不服,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奉节人社局撤销了该退休审批表,决定重新作出审批。2016年12月30日,该局重新作出《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审批意见为李朝安符合正退退休条件,准予退休,退休时间为2015年12月。该审批表对李朝安特殊工龄的认定的依据为:1985年《企业工改职工工资标准审批表》、1994年《集体企业职工标准工资改革审批表》、2000年《集体企业职工标准工资理顺审批表》、2002年《集体企业职工标准工资调整审批表》记载李朝安的职务为水手。奉节人社局结合工作调动手续、工资审批手续等资料,确定李朝安从事水手的年限为1985年、1994年—2003年,累计11年。该局根据《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认为水手是属于特殊工种,须连续从事本工作15年或累计20年方可办理特退。故审批意见为李朝安符合正退的退休条件,不符合特退的退休条件。李朝安对2016年12月30日重新作出的退休审批决定不服,于2017年4月12日提起诉讼,奉节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渝0236行初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奉节人社局在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中与从事特殊工种相关的审批内容,责令该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审批。该局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渝02行终2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4月8日奉节人社局组织李朝安进行听证,并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认定李朝安符合正退退休条件,退休时间为2015年12月。李朝安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奉节人社局在2018年8月21日对其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中与从事特殊工种相关的审批内容。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的规定,奉节人社局作为奉节县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奉节县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具有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进行审批的职责。
     本案争议焦点为奉节人社局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程序是否合法,关于李朝安从事特殊工种相关的审批内容是否正确。奉节人社局在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之前,告知李朝安补充提交材料,并依法组织李朝安进行了行政听证,在此基础上重新审查了李朝安的退休材料,充分保障了其合法权益,该审批决定程序并无不当。《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奉节人社局根据1985年《企业工改职工工资标准审批表》、1994年《集体企业职工标准工资改革审批表》、2000年《集体企业职工标准工资理顺审批表》、2002年《集体企业职工标准工资调整审批表》等证据,结合李朝安的工作调动手续、工资审批手续等资料,确定李朝安从事水手的年限为1985年、1994年—2003年,累计11年。李朝安举示的工资表及开庭笔录能证明其在船上工作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其在船上从事水手工作。奉节人社局认定李朝安从事水手工作累计11年证据充分,其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朝安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李朝安的诉讼请求。浙江考试院成绩查询入口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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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朝安上诉称,奉节人社局认定其累计只有11年特殊工种工龄的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和政策错误,一审判决未查清事实,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如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