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逆向选择【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07.05
【字 号】渝人社发〔2019〕75号
【施行日期】2019.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登录入口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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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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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进行许可,对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实行备案管理,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为贯彻落实《条例》,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行为,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管理权限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工作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管理。外资、港澳台资、中央驻渝所属单位、市属单位及市外单位在渝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或其他
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许可或备案。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或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申请许可或备案。自贸区内设立的外资、港澳台资性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或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向自贸区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许可或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管理权限由相关人力社保局负责。
  二、依法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范围。《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2.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3.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5.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6.开展网络招聘;7.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二)行政许可条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固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申请开展现场招聘会的,固定招聘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且应符合《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办公设施;4.依法取得营业执照;5.有不少于3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通过互联网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应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三)需提交的材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1.《重庆市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2);2.机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复印件;3.经营场所产权(租赁合同)材料复印件;4.专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人力资源服务承诺书(附件6)。申请开展现场招聘会的,还需提供固定招聘场所消防安全审批材料。
  (四)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
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到期需延续的,应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依管理权限向相关人力社保局申请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