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龙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1 
【案件字号】(2020)渝01行终5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夏嘉刘晓瑛赵一 
【审理法官】夏嘉刘晓瑛赵一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杜龙;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杜龙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杜龙 
【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杜龙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杜龙在一审程序中明确其诉讼请求为确认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对其提前退休手续进行审核的行为违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杜龙在一审程序中明确其诉讼请求为确认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对其提前退休手续进行审核的行为违法。而从上诉人提交的《重庆市企业职工离退休(退职)审批表》来看,其退休审批是由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作为申报单位于2004年11月15日申报,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作为社会保险机构进行了审核后,最后由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因此,被诉审核行为并非被上诉人沙区人社局作出的,上诉人以沙区人社局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属错列被告。经一审法院释明,上诉人仍坚持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同时,被诉审核行为系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诉人提前退休事宜作出最终审批决定之前的初步审核,属过程性行为,并不发生批准上诉人提前退休的法律效力,没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杜龙的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07:44:00 
杜龙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渝01行终5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杜龙。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6559037736B。
     法定代表人王凡,该局局长。
十大不建议考公务员岗位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龙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沙区人社局)提前退休审核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6行
初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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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杜龙在一审程序中明确其诉讼请求为确认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对其提前退休手续进行审核的行为违法。而从上诉人提交的《重庆市企业职工离退休(退职)审批表》来看,其退休审批是由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作为申报单位于2004年11月15日申报,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作为社会保险机构进行了审核后,最后由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因此,被诉审核行为并非被上诉人沙区人社局作出的,上诉人以沙区人社局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属错列被告。经一审法院释明,上诉人仍坚持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同时,被诉审核行为系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诉人提前退休事宜作出最终审批决定之前的初步审核,属过程性行为,并不发生批准上诉人提前退休的法律效力,没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杜龙的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公务员录取名单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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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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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夏 嘉
审 判 员  刘晓瑛
审 判 员  赵 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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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何 华
书 记 员  祁 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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