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胜明与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准、行政裁决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软考报名时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3 
【案件字号】(2020)渝01行终8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雪莲罗红李宜  广东省贸易职业技术学校
【审理法官】李雪莲罗红李宜 
【文书类型】判决书  怎么备考英语四级
【当事人】杨胜明;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杨胜明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杨胜明 
【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王权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权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权 
【代理律所】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杨胜明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以及《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合川区人力社保局作为合川区企业职工退休行政审批机关,有作出被诉《通知》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合法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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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上述证据已依法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对证据的认定意见与一审法院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以及《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
定,被上诉人合川区人力社保局作为合川区企业职工退休行政审批机关,有作出被诉《通知》的法定职权。在该《通知》中,被上诉人合川区人力社保局撤销了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关于杨胜明退休审批的决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撤销决定是否合法。本案中,上诉人杨胜明于1986年因犯投机倒把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投机倒把罪不是过失犯罪,故杨胜明于2014年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涉及到视为缴费年限的计算时,不能适用《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50号)第8条的规定,而应适用《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办发[2000]261号)。该处理意见第四条第(二)项第7目规定:“职工被判刑后,原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其服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计息。"该处理意见第五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视为缴费年限指实施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故上诉人杨胜明因犯投机倒把罪被判刑后,原视为缴费年限不应再计算。合川区人力社保局于2014年6月11日对上诉人杨胜明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中载明,杨胜明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帐户时间2002年1月,缴费年限26年,显然是将杨胜明在1993年3月前的工作时间认定为视为缴费年限,该认定不符合前述《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
处理意见》(渝劳办发[2000]261号)第四条第(二)项第7目的规定。合川区人力社保局发现杨胜明曾于1986年因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事实后,根据《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撤销其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关于杨胜明的退休审批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合川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法定职权。该府收到上诉人的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亦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杨胜明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属二审中新增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依法不予审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胜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3:33:3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986年11月29日,杨胜明因投机倒把罪被原合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7年2月27日,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86)刑上字第192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合川县人民法院对杨胜明犯投机倒把罪作出的判决。    杨胜明于2014年6月11日向重庆市合川区社会保险局申请办理退休,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申报表》工作简历栏中载明,杨胜明的工作起止时间为1976年-2014年,工作单位为太和棉织厂。合川区人力社保局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了同意杨胜明退休的审批意见,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中载明,杨胜明参加工作时间为1976年3月,缴费年限为26年,建立个人帐户时间为2002年1月,退休类别为正退,退休时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从2014年7月起。    2019年12月9日,合川区人力社保局作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撤销杨胜明退休审批决定的通知》(简称《通知》),撤销了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关于杨胜明退休审批的决定,并于2019年12月16日送达杨胜明。杨胜明收到《通知》后不服,于2020年1月7日向合川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合川区政府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合川府复[202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合川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通知》,并于次日向杨胜明送达。杨胜明收到后仍不服,起诉请求撤销前述《通
知》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案审理中,杨胜明对合川区人力社保局与合川区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和程序均没有异议。  辽宁高考成绩查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之规定,合川区人力社保局为本辖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的社会保险管理的工作职责。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50号)第8条规定:“企业职工因过失犯罪,情节较轻而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并由企业决定给予保留职工身份的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又由原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参加工作之日起算"。杨胜明因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不属于过失犯罪,故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办发[2000]261号)中规定:“职工被判刑后,原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其服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计息"。“视为缴费年限指实施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杨
胜明于2014年退休,应适用该规定。    合川区人力社保局在2014年6月11日因杨胜明申请退休而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中载明,杨胜明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帐户时间为2002年1月,而认定杨胜明的缴费年限为26年,显然是将杨胜明在1993年3月前的工作时间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该认定不符合前述《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办发[2000]261号)中“职工被判刑后,原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其服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计息"的规定。杨胜明因投机倒把罪被判刑后,原视同缴费年限不应再计算。《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报退休,应如实申报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职工档案。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办理的退休,由审批机关撤销原审批决定,……"因此,合川区人力社保局在发现杨胜明曾于1986年因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事实后,作出的《通知》,事实清楚,并无不当之处。    合川区政府受理杨胜明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履行了行政复议审查职责,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其行政复议程序合法。    综上,杨胜明要求撤销合川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杨胜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胜明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杨胜明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于1973年参加工作,1974年下乡当知青,1976年进入原重庆市合川县太和棉织厂上班,直到2014年6月。其间,1985年上诉人响应国家政策停薪留职,进入合川区太和镇综合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作为公司经办人,1986年被以投机倒把罪判刑5年,1991年回原单位上班。2008年,上诉人随其他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至办理退休时,共缴纳了102个月的养老保险,已符合退休条件,2014年6月办理退休。但被上诉人合川区人力社保局却于2019年12月作出撤销上诉人退休审批的决定,一审开庭期间,还要求上诉人退还已领取的退休金。一审法院不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仅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文件作出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上诉人1986年系因公司犯投机倒把罪被连累判刑,且投机倒把罪已被1997年刑法取消。因此,上诉人1986年被判投机倒把罪是错误的。根据《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59年6月19日(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上诉人的工龄应当计算在内。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据此请求:1、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因被上诉人的行政侵权行为,造成上诉人连续8个月没有生活来源,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赔偿损失。 
杨胜明与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准、行政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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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
(2020)渝01行终8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胜明。
国考成绩公布时间2023     委托代理人夏祖香,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江城大道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2009325477C。
     法定代表人柳萍,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