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易明、王开强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9广州市考职位表【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7 
【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历年国家公务员职位表齐鸣季芳陆轶 
【审理法官】齐鸣季芳陆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易明;王开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当事人】杨易明王开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当事人-个人】杨易明王开强 
【当事人-公司】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杨易明;王开强 
【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科目一模拟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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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上诉人杨易明、王开强向被上诉人省人社厅申请公开《关于职工养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三份文件,省人社厅经审查,三份文件属于其主动公开的信息,遂在法定期限内作出8号《告知书》,告知上诉人可登陆省人社厅网站查询并附网址邮寄送达给上诉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调取证据质证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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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0 22:23:52 
杨易明、王开强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苏行终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易明,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现住南京市鼓楼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开强,男,汉族,住淮安市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某某苏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元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邱鲲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娟,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纪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乐亦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邹方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人员。
     上诉人杨易明、王开强因诉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行初3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2月28日,杨易明、王开强以挂号信的方式向省人社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1.《关于职工养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94]8号);2.《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苏劳险[1992]3号);3.《江苏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劳险[1993]16号)。该申请书中未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2019年3月1日,省人社厅收到杨易明、王开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19年3月11日对杨易明、王开
强作出苏人社信息公开[2019]00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8号《告知书》),告知:经审查,你们申请公开的“《江苏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劳险〔1993〕16号)"正确文号为“苏劳险〔1992〕16号",申请获取的三份文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已通过省人社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可登录“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查询。具体查询网址分别为:v/art/2009/11/19/art_51035__6181849.html.v/art/2009/ll/19/art_51035_6181897.html.v/art/2009/l1/19/art_51035_6182642.html。该告知书于2019年3月11日通过EMS邮寄送达杨易明、王开强。杨易明、王开强不服8号《告知书》,于2019年3月13日以邮寄的方式向人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社部于2019年3月1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即于当日受理,并要求省人社厅提出答复。2019年4月2日于省人社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经审理,人社部认为省人社厅所作涉案信息公开答复合法且适当,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人社部复决字[2019]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6号《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维持省人社厅作出的8号《告知书》,并邮寄送达杨易明、王开强。杨易明、王开强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人社厅作为省级人民政府的部门,具有针对杨易明、王开强提出的信息公开的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人社部作为省人社厅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针对不服省人社厅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2019年2月28日,杨易明、王开强以挂号信的方式向省人社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案三个文件,但未明确具体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省人社厅经审查,认为杨易明、王开强申请公开的涉案三个文件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作出8号《告知书》,告知杨易明、王开强具体查询的网址,且杨易明、王开强在收到该告知书后也进行了查询。因此,8号《告知书》内容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杨易明、王开强认为省人社厅只提供了查询网址,但未提供加盖行政单位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行为违法。因杨易明、王开强未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明确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省人社厅只告知其相应的
信息查询途径,未提供相应的加盖单位印章纸质材料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省人社厅的涉案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并无不当。至于杨易明、王开强所称的“苏劳险[1994]8号文中载明的《江苏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文号为苏劳险[1993]16号文件,省人社厅告知书中又说该文号是苏劳险[1992]16号"的问题,即使相应文件录入时的文件文号有误,也不影响杨易明、王开强对相应文件内容的知晓,并未影响其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省人社厅于2019年3月1日收到杨易明、王开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8号《告知书》,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