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7.14
【字 号】赣府厅发[2007]52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考研单科没过国家线怎么办∙【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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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52号 2007年7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1号文件),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拍挂方式出让,是工业用地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重大制度改革,对严把土地“闸门”、防止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从源头上防止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局的高度,认真抓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落实。
  二、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范围中级会计考试什么时候出成绩
  (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好了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的,可不纳入招拍挂范围。
  (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三、科学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
  (一)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先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二)工业用地出让应进行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严禁以减免或变相减免等形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其出让价格和年租金进行年期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不得低于工业用地出
贵州公务员考试内容让最低价标准。年期修正采用的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四、认真组织实施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
  (一)工业用地出让过程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通过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及时了解工业用地的土地供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出让工业用地的总量、规模、结构、布局、进度和宗地规模、土地使用条件等,保证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的有效落实。
  (二)为合理确定工业项目的用地面积,在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既可以确定拟出让地块面积后进行招拍挂出让,也可以通过竞买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再根据工业用地项目的类别、规模等合理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
  (三)工业用地经招拍挂出让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受让方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应明确工业用地的产业准入政策、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投资强度、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整体或分割转让等土地使用综合条件。
  (四)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确定用地者后,用地者凭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出让批准文件和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用地者在招拍挂前已经办理了有关手续的,不再办理同类手续。用地者在一年内因政府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产业规定,办理不到项目手续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按实际缴纳的地价予以相应补偿后,依法收回其土地。
  五、建立健全工业用地信息公示制度
  (一)对拟招拍挂出让的工业用地,应分阶段按年度细化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并明确相应的工业产业结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规划控制及环保要求等指标,分批制订具体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意向用地者的用地申请。严禁各种形式的“暗箱操作”以规避用地信息公示。
  (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意向用地者的用地申请后,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该宗地竞标或竞买,其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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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后的10个工作日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须将土地受让人、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出让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信息,在指定场所或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对工业用地出让后涉及出让合同有关约定条款内容需要调整,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必须及时将调整内容及理由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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