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卫东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30 
【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佐莲程黎鲍浩 
【审理法官】姚佐莲程黎鲍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戴卫东;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戴卫东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戴卫东 
【当事人-公司】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戴卫东 
【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其现本案中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属于市社保中心的公开职责。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具有受理和处理上诉人戴卫东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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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具有受理和处理上诉人戴卫东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责。本案中,对于上诉人要求获取的涉及补充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的相关信息,根据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沪劳保福(2008)5号《关于本市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实施方案》,本市原有企业年金资产在2007年底前以整体移交的方式统一向长江养老保险公司移交。现上诉人于2019年向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提出本案申请,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经审查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向上诉人进行了说明,并无不当。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对其现提出的申请事项负有信息公开职责。被上诉人市人保局依法具有受理复议申请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和职责。市人保局在收到上诉人的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亦无不当。    综上,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难以支持。原审判决驳回戴卫东的全部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戴卫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4:52:0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9年5月7日戴卫东向市社保中心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记入本人名下的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明细及统计总额和此款项的最终去向。具体为:1、历年单位分配数明细。2、历年单位分配收益明细。3、历年个人缴纳明细。4、历年个人缴纳收益明细。5、历年单位分配总数。6、历年单位分配收益总数。7、历年个人缴纳总数。8、历年个人缴纳收益总数。9、共计总数。10、最终去向。5月9日市社保中心收悉,经审查后,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编号:沪社险信息公开(xxx)第xxx号《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如下:经审查,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本市原有企业年金资产已由市人保局下属的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在2007年底前以整体移交的方式统一向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养老保险公司)移交,故您所申
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入口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构负责公开。建议您向市人保局或长江养老保险公司咨询。戴卫东收到后不服,向市人保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人保局于2019年7月22日收到戴卫东提交的申请,当日受理并要求市社保中心进行行政复议答复。市社保中心进行答复后,市人保局经复议审查,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沪人社复决字[2019]第1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认为市社保中心作出的被诉告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市社保中心作出的被诉告知。被诉复议决定送达戴卫东后,戴卫东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告知及被诉复议决定,并判令市社保中心公开戴卫东申请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2011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第四大点第(二)项的规定,市社保中心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故其有权作出被诉告知。市人保局作为市社保中心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有权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本案中,市社保中心收到戴卫东信息公开申请后,查明了戴卫东申请的关于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相关信息,原由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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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2007年底根据文件规定,已经整体移交给长江养老保险公司,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并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被诉告知,并无不当。戴卫东认为市社保中心负有公开其申请内容的法定职责主要基于《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戴卫东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市社保中心是其申请信息的制作机关或获取机关,上述观点亦与市社保中心提供的沪劳保福(2008)5号《关于本市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的规定不相吻合,不予采纳。市人保局收到戴卫东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予以受理,经审查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依法送达戴卫东,其复议程序合法,所作复议结论并无不当。综上,戴卫东起诉要求撤销被诉告知及被诉复议决定,并责令市社保中心公开其申请信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9年11月27日判决驳回戴卫东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戴卫东负担。判决后,戴卫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戴卫东上诉称,企业年金在2003年前就是补充养老保险金,上诉人是补充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沪劳保福(2008)5号文件以及上诉人新提交的材料都可以
证明,市社保中心就是上诉人申请信息的制作或最初获取者,其还是负有公开职责。被诉告知答复上诉人去长江养老保险公司咨询,而上诉人咨询后只获得一个总数,没有历年来的明细情况。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综上,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难以支持。原审判决驳回戴卫东的全部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