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志强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6 
【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2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丁晓华鲍浩沈莉萍 
【审理法官】丁晓华鲍浩沈莉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行测题型都是选择题吗鲁志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鲁志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鲁志强 
【当事人-公司】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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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鲁志强 
【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受案范围户籍所在地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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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被申请人1为市人保局信访办、被申请人2为上航公司,申请事由为:1、被申请人1在2019年10月22日的涉案信访答复没有按照中央经委74文和市职改字[1986]44号文进行解释,存在重大误区,且错误解释文件对上航公司没有严格按照文件实施,评审推荐存在重大错误。市人保局对被授权企业具体错误行政行为应当给予纠正和处罚。2、对从1992至1999本人的职称问题始终拒绝回复并躲避解答。3、上航公司虽然是被授权评审职称单位,其必须不折不扣的履行和执行当时中央经委下达职称评审文件和与之配套的市府职改字〔1986〕44号文件。上航公司没有权力更改中央经委文件和市府44文。4、对人社部是全国职称的综合管理部门,从1993年起实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但没有文件显示国家经委有关职称文件废除,也没有国务院授权人事部统管职称评审必须由人社部处理。2000年后逐步过渡由人社部统管和解释。在此之前国家经委的文件和市府职改字〔1986〕第44号文还是有效的。以上事实,有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鲁志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上诉人多次就上航公司对其职称评审事项,向被上诉人市人保局进行信访,被上诉人亦多次作出信访答复。本案中,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2019年10月22日的涉案信访答复内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上诉人作出被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上诉人因对相关信访答复不服,就相同事项及信访答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而提起行政诉讼。因上诉人提出的相关职称评审事项系其与上航公司之间的争议,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被上诉人所作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鲁志强的起诉,理由正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考报名时间【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0: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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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鲁志强因认为原上海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航公司)
没有按照职改字〔1986〕第74号及沪职改字〔1986〕第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其评审职称,于2019年12月10日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对被授权的上航公司错误地评审职称的行政行为给予纠正,并予以处罚。市人保局收到后,经查认为上航公司属于非政府部门,其职称评审不属于行政行为,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沪人社复驳字[2019]第35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以下简称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认为鲁志强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鲁志强的行政复议申请。鲁志强不服,诉至原审,请求撤销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等立案条件。本案中,鲁志强就上航公司为其评审职称的事项,向市人保局申请行政复议。在职称评审过程中,该公司并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其所作职称评审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市人保局认定鲁志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所作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鲁志强提出
的申请事项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市人保局所作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对鲁志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也未创设新的行政法律关系,故鲁志强就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驳回。鲁志强认为其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经查,根据该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鲁志强关于职称评审的申请不符合该条规定,故对鲁志强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审于2020年4月29日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鲁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退还鲁志强。鲁志强不服,上诉于本院。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鲁志强上诉称:上航公司1992年将上诉人职称低评为经济员,没有推荐上诉人参加助理经济师职称评审。上诉人自2003年起与上航公司交涉,于2016年起就其职称被低评事项多次写信给被上诉人要求按照国发〔1986〕27号文、《关于转发国家经委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74号)、沪职改字〔1986〕第30号文等文件规定纠正错误。上诉人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的通知》(国发〔1986〕27号)以及被上诉人2016
年10月8日给案外人杭某某的信访回复明确,被上诉人负责本市企事业单位的职称工作,是职称管理的行政部门,上航公司在1986年至1999年之间根据上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现归被上诉人负责)授权行使职权,1999年后由被上诉人行使职权。上诉人对被上诉人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书面回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职称的认定涉及上诉人职务工资等经济利益,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