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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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11.23
【字 号】沪人社农发[2010]64号
【施行日期】201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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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沪人社农发[2010]6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郑州市教师招聘2022公告
  为加强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全市具体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农保中心”)、乡镇(街道)的社区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协助办理新农保业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以及新农保参保人员、为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集体组织”)。
  三、业务划分
  本规程将新农保经办业务划分为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缴纳、资金收缴、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环节。
第二章 参保登记
  一、个人参保登记
  (一)申报
  凡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提出参加新农保申报。选择缴费档次,填写《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以下简称《登记申报表》),签订《委托银行代扣农村社会保险费协议》(以下简称《代扣协议》),并提供以下材料:北京各大医院招聘信息网
  1、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主页、本人页);
  3、对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以及不能确定 “农业户口”类别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
所出具的认定为“农业户口”的户籍证明原件;
  4、指定银行的本人“实名制”银行卡(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因特殊情况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或村协办员代为办理申报手续。受托人到服务中心代办时,需出具委托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的《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委托书》或符合要求的自书委托书原件(以下简称《委托书》),以及受托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人的参保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登记申报表》、《代扣协议》以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报区县农保中心。
  2、区县农保中心负责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1)在局信息系统的公共基本信息管理中为其进行个人信息初始化。
  (2)在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农保系统)中进行个人登
记,将《登记申报表》有关信息录入农保系统。
  (3)打印《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核定表》(以下简称《登记核定表》),盖章后由乡镇服务中心交申请人。
  (4)在农保系统中为申请人建立个人账户。
  (5)在农保系统中录入缴费标准。
  不符合参保条件或相关信息有误的,不予登记,并将原因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参保变更登记
  (一)申报
  凡本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户籍类别、户籍地址、银行卡账号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参保人,需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报,填写《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变更登记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并提供同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材料。
  (二)办理程序今年英语四级成绩什么时候出来
  1、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对居住地址、、银行卡账号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农保系统中进行个人基本信息修改,打印《登记核定表》,盖章后交参保人。并将相关材料及《变更申报表》、《登记核定表》报区县农保中心备案。
  对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户籍类别、户籍地址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报区县农保中心复审。
  2、区县农保中心进行复审,对符合变更要求的,在公共基本信息管理中予以更正,打印《登记核定表》,盖章后交参保人。
  3、不符合变更条件或相关信息有误的,不予变更登记,并将原因以书面形式告知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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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度残疾人、义务兵属性的登记及变更
  (一)申报
  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民政局每年应将本区县重度残疾人(含重残无业人员)、义务兵的名单及本年度缴费标准、代缴额度等信息交区县农保中心。
  (二)办理程序
  区县农保中心将名单及信息录入(导入)农保系统。系统进行数据匹配后,自动完成属性、缴费标准、代缴额度等信息设置和变更。
  对尚未参保登记的人员,区县农保中心在进行个人参保登记时,由系统自动为其设置属性、缴费标准等信息。
  四、集体登记和集体变更登记
  (一)申报
  集体组织应到所在地的服务中心或区县农保中心进行登记申报,填写《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登记表》(以下简称《集体登记表》);若进行变更登记申报,填写《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集体变更表》)。并提供下列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