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富秋、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沈阳市事业单位招聘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地震局英语四级报名资格【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7 
【案件字号】(2020)黑01行终5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范晓军王福民刘颖 
【审理法官】范晓军王福民刘颖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姜富秋;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龙江剧艺术中心 
【当事人】姜富秋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龙江剧艺术中心 
余姚卫生局【当事人-个人】姜富秋 
【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龙江剧艺术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张宝元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谷鹏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宝元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谷鹏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宝元谷鹏 
【代理律所】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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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富秋 
【被告】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龙江剧艺术中心 
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第三人关联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本案中,辛志红赴上海戏剧学院参加省文旅厅组织的“黑龙江省舞台艺术编导高级研修班”进行脱产学习,班期为1个月,课时安排为上
午8:30-11:30和下午13:30-16:30。2019年10月25日16时55分许,辛志红课后与其他学员相约到篮球场练习投篮时,出现头晕,意识不清等症状,经120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7日死亡。辛志红系单位指派到外地脱产学习,课后锻炼时突发疾病。其突发疾病时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驳回姜富秋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姜富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姜富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2:13:00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人社局作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认定辛志红的死亡情形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定职权。  陕西人民政府网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姜富秋上诉称,一、一审法院适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五条规定裁判本案属适用法律不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因工作原因驻外,强调的是一种长期在外地工作。本案中,辛志红属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学习活动,时间仅为1个月,虽有指定住所,但并不属于因工作原因驻外的情形。故一审法院适用该条裁判本案属适用法律不当。二、辛志红因工外出,其到外地工作的期间可以适当界定为从离开单位或居住地前往目的地时起至回到单位或居住地时止,单位的职工到外地工作不同于在单位内工作,其到外地工作的期间可以适当界定为从离开单位或居住地前往目的地时起至回到单位或居住地时止。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外出期间在酒店休息、睡眠均界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学理论,辛志红受单位委派外出学习,其休息、锻炼均为外出工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应认定为属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姜富秋的诉讼请求。 
姜富秋、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
行政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黑01行终5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姜富秋。
     委托代理人张宝元,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鹏,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郑喆,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黑龙江省龙江剧艺术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
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晓全,主任。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富秋因诉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黑龙江省龙江剧艺术中心(以下简称艺术中心)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0)黑0110行初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姜富秋系辛志红母亲。辛志红系艺术中心舞蹈编导。2019年10月14日,辛志红赴上海戏剧学院参加省文旅厅组织的“黑龙江省舞台艺术编导高级研修班”进行脱产学习,班期为1个月,课时安排为上午8:30-11:30和下午13:30-16:30。2019年10月25日16时55分许,辛志红下课后与其他学员相约到篮球场练习投篮。投篮结束准备离开时,辛志红出现头晕,意识不清等症状,经120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7日死亡。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确认死亡原因为右侧颞顶枕部脑出血。经第艺术中心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于2020年2月14日作出编号为19xxx300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辛志红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
和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人社局作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认定辛志红的死亡情形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死者辛志红突发疾病时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